但是這個原則要用來對外,或者是改變媒體,不用想,沒有可能性。
好。就是不是規管性,不是搶了這一個的定義權,也不是「號稱共享經濟而不符定義,要行政處分」,沒有這一種事。
我們不會告訴民間業者說你們的資料不是開放資料一樣,我們的意思是政府的開放資料,也就是往內管,意思是一樣的。
……使用權的臨時讓渡。
因為常常兩個同時發生,好比我現在是兼差是臨時,但是如果突然間失業了,忽然就變全職了。其實Airbnb也是一樣的。
……Uber定義為汽車租賃業者,所以今天就不討論。
只要不講Uber,我沒意見。
紅字的部分,有準入限制的,當然這一些會攫取媒體的焦點,這一些黑字本來沒有在管,共享經濟出現是更有效媒合的方式,爭議沒有那麼大,我們這一次要解決是通盤解決,並不是就這一件事來解決。
到底錢是商品或者是服務。
他的意思就錢莊擁有權,借給你就是使用權(笑)。
不包括金錢貨幣,而是這一個檢視原則只對服務跟商品去做,金錢的部分我們暫時還沒有研究到那麼透澈。
對,就是比特幣。
現在有兩種比特幣了,可以起一個研究案(笑)。
確實,我同意。
定義帶過就好,下一頁不是定義,因此定義的部分,除非在場的人很想講,不然就初步回應這一個回應意見,因為定義真的可以吵很久。
所以我們就採取你剛剛講的態度,我們碰到這一些商品的服務提出一些檢視原則,不表示這邊沒有列就不是共享經濟。
我們嘗試整理出一些原則,不表示沒有提到的就不是。
是在挑戰你的預設(笑),就是政府還要管嗎?
對,偶一為之。
是。
應該沒有這個問題(笑)。
我們叫做業餘,並不是以此為業,不要裝成是以此為業,明明是沙發給你躺,不要覺得是旅館,反過來也是一樣,明明是連鎖旅館,不要裝成這十幾家都是我家。
我覺得正確標示這一件事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每一個行業當然對於准入有兩級的限制,也許行業不是高度規管行業,也許有的即將放寬,有的變成是混同,我們這邊的檢視原則是如果有分兩級,這兩級要明確標示,並不要混在一起,如果沒有混在一起的話,也一樣,沒有什麼不好。
一級沒有業餘,或者是有業餘沒有什麼東西,或者是這個東西全部丟掉,我覺得就是要做出這樣的區分。
我的意思是,確實在法律界裡面,律師和paralegal的區別,不需要檢視原則,也非常清楚。
又或者是你是民宿,或者是沙發借我住的,這個是兩級。
取得旅館之後,每一天都可以開了,即使你只有夏天開,但是執照是全年適用。
但是裡面沒有偶一為之,而是全年,所以以現在檢視原則,仍然是一個職業。除非我們把天數再加以放寬,或者是認為全臺灣都是觀光地區,這樣才會符合你剛剛的辦法。
英國是每年九十天,阿姆斯特丹是每年六十天。
上次的徵集是2/3都同意這一個做法,之前的pol.is是這樣。
對。所以如果我們要合法化Airbnb,我們勢必要改民宿管理辦法,或者是修正一套新的東西出來。
好。
我們的立場,以創新實驗條例為例,是要讓創新有辦法發生,但發生的時候,我們是陪著,也就是一起學習。
如果創新過了六十天,整個臺灣發現這個是壞主意,我們也要做法規調適來禁止——重點是一開始有不違法、可以創新的可能性,這個就是我基本的態度。
對。
我們slide要放上去,但是不能只說回應意見,要說初步想法。
所以你唸也沒有什麼不好。
好,有電子檔就可以寄給我。
對。這個是偶一為之的部分。
所以2-1第1項比較像是消保嗎?有點像「亞歷山大條款」,也就是要信託契約?
如果平台應承擔營運責任,我覺得這個確實是可以參考,但如果單純中介這個就沒有什麼關係。
第二個是舉證責任,我覺得還滿有道理的。平台本來就會知道它的使用率,機關明定是九十天,平台就要說沒有做九十一天,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不是旅館,當然不要假裝是旅館,也許符合一個較低的標準;或者你的意思是消防不可退讓?
並不等同於基本責任?
是的,我們在檢視裡面會有一個check list。
修了這個,未來有很多要修的。
是的。
當然,我的意思是框架,也就是法規的模板,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在立管理辦法的時候,至少要注意這一些點;至於要追加,好比像辦桌,每一天兩桌,一個桌子不能超過一百個人,那個是他們的自由。
這個沒有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業餘的部分,可能又要有一個專章,按照這一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