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正確標示這一件事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每一個行業當然對於准入有兩級的限制,也許行業不是高度規管行業,也許有的即將放寬,有的變成是混同,我們這邊的檢視原則是如果有分兩級,這兩級要明確標示,並不要混在一起,如果沒有混在一起的話,也一樣,沒有什麼不好。
一級沒有業餘,或者是有業餘沒有什麼東西,或者是這個東西全部丟掉,我覺得就是要做出這樣的區分。
我的意思是,確實在法律界裡面,律師和paralegal的區別,不需要檢視原則,也非常清楚。
又或者是你是民宿,或者是沙發借我住的,這個是兩級。
取得旅館之後,每一天都可以開了,即使你只有夏天開,但是執照是全年適用。
但是裡面沒有偶一為之,而是全年,所以以現在檢視原則,仍然是一個職業。除非我們把天數再加以放寬,或者是認為全臺灣都是觀光地區,這樣才會符合你剛剛的辦法。
英國是每年九十天,阿姆斯特丹是每年六十天。
上次的徵集是2/3都同意這一個做法,之前的pol.is是這樣。
對。所以如果我們要合法化Airbnb,我們勢必要改民宿管理辦法,或者是修正一套新的東西出來。
好。
我們的立場,以創新實驗條例為例,是要讓創新有辦法發生,但發生的時候,我們是陪著,也就是一起學習。
如果創新過了六十天,整個臺灣發現這個是壞主意,我們也要做法規調適來禁止——重點是一開始有不違法、可以創新的可能性,這個就是我基本的態度。
對。
我們slide要放上去,但是不能只說回應意見,要說初步想法。
所以你唸也沒有什麼不好。
好,有電子檔就可以寄給我。
對。這個是偶一為之的部分。
所以2-1第1項比較像是消保嗎?有點像「亞歷山大條款」,也就是要信託契約?
如果平台應承擔營運責任,我覺得這個確實是可以參考,但如果單純中介這個就沒有什麼關係。
第二個是舉證責任,我覺得還滿有道理的。平台本來就會知道它的使用率,機關明定是九十天,平台就要說沒有做九十一天,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不是旅館,當然不要假裝是旅館,也許符合一個較低的標準;或者你的意思是消防不可退讓?
並不等同於基本責任?
是的,我們在檢視裡面會有一個check list。
修了這個,未來有很多要修的。
是的。
當然,我的意思是框架,也就是法規的模板,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在立管理辦法的時候,至少要注意這一些點;至於要追加,好比像辦桌,每一天兩桌,一個桌子不能超過一百個人,那個是他們的自由。
這個沒有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業餘的部分,可能又要有一個專章,按照這一個架構。
全部禁就都是黑市,我們都不知道,黑市一定是壞事(笑)。
對,這次的討論,就是降低各主管機關討論相關辦法的作業成本。
其實消保、個資這個是基本的東西,並不能說我們不介入;除此之外,我全部都同意,我可以唸一遍。
是,就是這樣。
現在Uber處理完了,大家有一定共識。當年是全部混在一起,現在我看這一些回應意見,也沒有人反對這個架構。
對,我們的基本態度這個是節省其他主管機關立這一類辦法的協助工具,但是不表示要照單全收,也不表示裡面沒有列的就不是共享經濟,這兩個要講清楚,其他都沒有意見。
改一大堆法是必然的,這個檢視清單裡面要列出一些基本考量,我們的態度是這樣。
這個是主要利害關係人的價值優先,誰是利害關係人,他們在意的價值觀是什麼,我們都列出來。
對,發展一陣子,大家就會觀察到這是不是一件好事,如果不是的話,主管機關也才有方式來說我們這邊有底限,並不是說都沒有,就是黑市,不然就會不知道使用率怎麼樣。
我們討論這個只是對於部會建議的檢視,我們不會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笑)。
國威對這一個議題已經關心很久了,不會只是串場。
消保不來的原因是我們這邊議題沒有提消保?有啊!這個是營運責任。
就這三個,沒有了。
意思是你們跟法務部、賦稅署跟消保還沒有討論過?
他們自己可以處理嗎?如果可以的話,你不call別的部會我可以同意;如果擋不住的話,我建議要找該部會過來。
如果觀光局擋得住,我沒有堅持要邀,但如果表示擋不住,我們就聯繫。
我們上次講的都有改放進去,我覺得還不錯。
第13頁右下角有資訊揭露的部分,經濟部本來提的計畫裡面,其實並沒有像老師們要求的欄位公開到這麼多,雖然有做到公司查詢,但其實跟目前本來在上面的機關能查的是一樣的,只是放到同一個介面來查詢,但是老師的版本是能夠查詢的部分,包含不是董事會的股東或者是其他的欄位,是比現在要多的,因此經濟部抗拒的是這個部分。
會遭到一些阻力,像章程E化等這一張簡報上面沒有寫的,都沒有問題(笑)。
……要強制上傳到什麼程度。
這個後面其實是個資法,利用那一方必須要告訴我說打算怎麼利用,我隨時不同意了,我撤回,而撤回的話,就不可以留我的資料,這個是個資法的保障。
這個發展法制面,是不是大概第40頁的時候再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