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那這樣的話,應該是在這邊留的buffer,再加上三期應該是可以容納的?
我不會說工作坊這邊出來明明需要一百人月,而你們突然都要做到,並不是這樣。
我的意思是,這分兩個,一個本來行動版沒有的功能,但是Mac、Linux有的,然後要加上去,這個不牽涉到UX、UI,這個是功能,但功能的部分本來就是三期。
但是這邊剛剛提到的是如果工作坊出了一些UI、UX的建議,要的話就是在離線版施作或者是線上版施作,不管在哪一邊施作,都需要額外的人力,這個我當然也覺得不是本來的範圍,這個確實是新的,這個沒有問題。
如果把deploy的OP做完了,真的只剩一個人月,那就是這個人一個月能寫多少算多少。
我剛剛提出來的是這個意思,不是這邊提出來工作坊的要求,你這邊一定要照單全收,沒有要這樣。
我的意思是這個AP人力裡面,凡是做箭頭的部分,你的主張是在三期裡面要吸收掉,超過箭頭的部分,就是工作坊來的部分,你也沒有要求他們一定要做到多少,大概是這樣。
有沒有什麼其他的問題?
等於行動版把備援跟資料消磁,這兩個把它放鬆到能夠負擔的部分,就這樣?
……要指定消磁方法嗎?
那沒有問題,那是HGR的特色,所以隨時可以開一、兩台空的機器在那邊等你。
但是我覺得這個比較是技術問題。
對。你沒有要寫Mac、Linux,如果按照他們的講法,你只是說這裡面報稅所提供的填報畫面、或者是填報的功能,不能是精簡過的,而必須比照桌面版的辦理——我沒有記錯的話——就是說這樣子你的合約不需要把Mac跟Linux寫上去,您仍然是只支援iOS跟Android,但是你說的是包含申報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類的,本來有一些畫面是左邊有、右邊沒有的,你把它加到需求裡面,這樣就好了。
行動版還是行動版,只是要求容納多一點人,或者是要求本來桌面版填報的畫面在螢幕大的時候能夠顯示,大概這樣。
不過我們想一下,如果這一套明年真的試出來,你們未來可以循此辦法利用雲端機房,可以省很多錢。
你把它當作研究案來想,會不會好一點(笑)?
這個並沒有可歸責於任何一方,我們說bit rot,「位元也是會腐爛」,就是東西放一放會壞掉,就是這樣子,並沒有歸責任何一方的意思。
現在討論的是如何在保障使用者服務不受影響的前提上,有沒有一些大家互相可以覺得行動版,或者可以滿足這邊的需求,所謂的一魚兩吃,就是不管從哪一邊開始講都一樣。既可以說是行動版滿足需求,也可以說為了讓Mac、Linux滿足資安,而一併擴充了行動版的功能,事實上這兩邊的講法都是通的,我都沒有什麼意見。
如果沒有太大問題的話,兩邊各有一些功課要做,對不對?這邊要先去看一下如果真的用HGR的話,如果不消磁硬碟,是不是有可能SLA跟HGR做一個對齊,也就是放寬一些,我覺得真的可以放寬一些,也就是同地備援,是不是新的行動版合約可以接受,這兩個是主要的調整。
這邊要比較細的估,不管資安服務、Deployment、Ops、AP人力實際成本上的需求,還有你們具體希望減少哪一些現在不必要的工作。
如果大家都同意,我覺得就不用再報告了。我們今天就做成這個決議,可以嗎?
我聽起來很好,三天你們ok,最多再耽擱三天,謝謝。
其實可以叫我唐鳳就好(笑)。
大家在搬椅子的時候,我稍微看一下協作會議的留言。
sli.do:「在臉書詐騙的情形,有一點像在免費的私人花園被路人詐騙而消費,花園的管理者說已經努力驅趕詐騙的路人了,但不收門票,逛花園的人一直被騙,這該怎麼辦?」
我自己的想法是,臉書事實上是有兩個部分:一個是作為社群網路的部分,誠然像這一位朋友的比喻。第二個部分事實上是廣告商,也就是有在刊登廣告的,後面這一個部分可以因為賣廣告而要求,像剛剛也有很多朋友提到對於廣告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規範。如果不是透過購買廣告的推廣方式,只是跟你、我一樣的路人,那就像在LINE或者是其他的傳訊平台,確實比較沒有辦法要求他,所以我覺得這兩個部分比較分開的。
如果有刊登廣告跟收錢的話,我們是可以以營業的行為,告訴他說應該要多盡廣告商的責任,這個是我目前的想法,也一直在跟臉書進行討論。
sli.do:「不管是Instagram跟Amazon的境外平台,只要沒有在臺灣落地,不管是消費者爭議或者是刊登不實,都很難作管控。」
其實這一些公司,尤其FB在臺灣是有辦事處,跟兩、三年前的狀況不太一樣,因為有辦事處的關係,所以至少在知道他們目前的情況及接下來要做什麼上,現在已經有比較快速聯繫的管道。
像剛剛也有朋友提到FB會不會檢查是合法、統編等等的公司,其實現在是有一個灰勾勾的機制,至少有打電話去確認是一家公司,只是現在這個跟廣告刊登跟可見的程度之中間聯繫,其實不是那麼密切,而且檢舉到下架的這個過程,也不是那麼清楚。我覺得這個是可以繼續去要求,然後說明更清楚的部分,這個是具體的回應。
sli.do:「對於臉書所提檢舉僅是叫檢舉人封鎖該粉絲團,眼不見為淨。」
當你檢舉完之後就會封鎖掉,所以就看不到,但是有足夠多人檢舉的時候,就會去核實那一個粉絲團本身的性質,如果那個粉絲團有問題的話,再把那個粉絲團下架。從這一步到那一步到底經過幾天,以及中間是什麼機制,其實我不清楚。雖然有些朋友以為臉書檢舉機制是我弄的,但事實上我完全沒有參與這個機制的設置,這個部分是可以請臉書在無店面公會的活動上,可以解釋更清楚的地方。
另外,這一則sli.do說的結構,其實跟網路謠言是類似的,是有一定的效果,但這個效果很容易被政治性團體濫用。所以如何把詐騙這一件事跟政治性的互相檢舉這一件事去作性質上的區隔,跟臉書進一步溝通?如果今天大家收出比較具體可行的想法,這是我可以拿去談的事情。
sli.do:「請問賣家如果留假資料的話,配送業者是不是有責任,確保賣家的姓名、電話是否是真實的?」
其實配送業者能夠做的是在收貨的時候作確認,但如果實際上填的那支手機,實際上聯絡不到的話,我們目前在法律上,是那個填報不實的人要負責任,物流業者其實沒有那麼簡單的辦法,去確認他填的每一項資料都是實在。
但是也有像先進提到,只要填了,而且是揭露了,在賣家所負的責任比較明確,比起我們沒有看到揭露的責任要來的明確。
下一則sli.do可能是在脈絡裡面提出的,所以我不知道如何直接回應。
sli.do:「如何釐清進口物流報關業者與實際營業人的差別,例如如果僅是物流業者,其實去年底消保官就接獲民眾的投訴,某些物流業者送來的貨不實,事實上也公告過這一些物流業者,如果是單純的報關行或者是物流業者,早就會怕商譽受損,或者退貨爭議太多,而不會怠慢處理。」
這個是牽涉到清關行,對於境外送來這一些業者的掌握的程度。這在realtimeboard上已有討論並記錄下來了。
sli.do:「想請教內政部警政署,網友反應受到詐騙的商品進行165報案,他們在理解情況之後,把它分作購物糾紛而不是詐騙。」
剛剛警政署的同仁有詳細回覆過,不管什麼性質都會受理、釐清,但如何判斷是要按照實際的個案狀況去理解。
sli.do:「代收款是怎麼交給寄件者?」
這應該有各種形式,也就是現金、支票及匯款,有一些清帳的方式,這其實要看服務的報價協議事項,也就是跟寄件者的合約來決定。以我的理解,政府並沒有說一定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去進行貨款的交付。
sli.do:「網友意見二、目前藥品的廣告是有法可管的,如果法的執行,在FB上看到廣告減肥或者是藥品情況的話,並沒有辦法查明這個是誰登的廣告。」
因為這個事實上是一個廣告行為,我們是有法,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建立查核起來比較方便的管道,這是我們接下來可以繼續努力的。
sli.do:「網友意見,由於所有詐騙的貨,貨到付款的貨品是從大陸過來……」
應該有很多,是不是所有的,我就不知道了。
「……再由報關行貨到付款,也是由宅配業者來建立把關機制。」
剛剛主持人說這樣這個是下午要討論的,不管是標示上或者是掌控這一個貨物上,可以建立怎麼樣的機制,如果集思廣益出來,覺得有一些可行的東西,我在下一個禮拜一的政務會議上,就會跟其他的政務委員跟院長分享大家討論的結果,裡面可行的部分就可以形成政策。
至於要採用什麼樣的具體方法,其實我保持一個開放心態,跟大家一起學習跟討論。我們開始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