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心靈的流感在網路上我們有兩種方式,通常有兩個方式處理:一種是對於流感處理的議題,事先已經聽過跟意見不同的人的想法,如果彼此傾聽過兩、三方,彼此考慮過感受跟想法,這我們會叫做「互相參詳」、「互相審議」,在這樣的過程之後,腦裡對這一些有抗原,其實看到流感議題就不會中毒了,已經想過不同的角度,這個是治本的方法。
現在我們當然可以看到很多治標的方法,比如Facebook,如果兩、三方覺得好像有一點問題的謠言出現的時候,底下會標上說「可是有別人不是這樣想的」,這是治標的方法,政府絕對不會介入的,但是我覺得在治本的互相聆聽上要下更多的功夫,謝謝。
對,那樣會造成非常大的、外溢的不利益的效力;說實在的,如果在網路上犯《刑法》或別的東西,比如本來就有公眾恐嚇的東西,跟謠言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題目,這只是我們要如何在網路上落實執法,而且這也不是我管的。
關於謠言這一個題目,政府本來就不應該管,政府任何時候管,好像是說防範未然,先怎麼樣幫大家處理,但事實上每天謠言的狀況都不一樣,並沒有單方面判斷這到底是真實或不是真實的。
何況很多謠言到最後,查證其實是真的。只是當時傳的時候,那個人也沒有經過查證的工作,但是最後碰巧也是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東西。
因此我覺得你看到謠言,然後大家繞著它進行思考的這件事是好的,但是看了想都不想,基於一時義憤或什麼東西,然後再轉出去、再轉出去,這確實有可能造成霸凌或其他不利益的狀況,我並不覺得應該用刑法或者是類似的東西去規範,謝謝。
(點頭)
我再次重申,我們沒有要開發或是主管任何第三方平台。政府不可能編任何預算來做這樣的事。
而且我記得徐國勇發言人那天院會後記者會也不是這樣講的,所以說真的,我真的不知道這個謠言哪裡來的(笑)。
我確實在2月的院會上有分享過,我在入閣前有一整個月的時間有用wiselike的平台,任何人可以隨時問我問題,所以我問問題的每次回答都會送到一千多位的朋友email裡,當時所有想要獨家或採訪我的記者,都希望他們直接到那個平台去問,現在這一個平台移到院裡面,變成「PDIS網站」的一部分(ask.pdis.tw)。
我要講的是,其實謠言會流傳,或者流感會慢慢變成更毒病毒的意識形態,後面有一個前提是你不會想要去問當事人,或者認為問了當事人也一定說謊,或者問了之後,覺得要很久之後才會回答你。
也就是說,如果你跟你的朋友本來就是每個禮拜會一起打球或吃晚飯,然後聽到一些關於不實的傳言,即使聽起來是非常可信,下次見面問一下就好了,他就跟你講就好了,有任何的誤會或任何斷章取義的部分,講清楚就是了。
長期以來,人民跟政府間不是在這樣的關係裡面。我們在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時候,我們碰到一些困難,好比像還沒有完全核定之前的稿子,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除非我們可以證明對大眾有利益,不然是不可以公開的,有人問了我們也不能講。
我比較特別的是,我入閣之後特別問了發言人跟院長,他們說我自己覺得有公眾利益就有,所以我任何制訂到一半的公共政策,我也是用逐字稿及大家集問集答的方式,攤在大家的眼前,因此大家發現任何時候只要有人說唐鳳做了什麼之類的,只要一問了什麼,我絕對二十四小時之內會回答,而且是公開回答,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謠言並沒有滋長的空間,我2月跟各部會的首長分享這一件事,也是呼應竹梅、榮幸,自己主動願意負責的話,這其實是治本的方法之一。
當然我同意媒體識讀,包含107課綱當中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的教育是很重要的,還有網路的法律跟實體的民法如何橋接,接下來會有《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也即將報院核定,這些都是滿重要的最基礎工程。
現在很多朋友講的是數位發展、數位經濟的高層概念,但我們還是要把打底的東西做好,大家才知道要如何在網路上彼此相處。
建議要有足夠的提問時間。
其實如果你問德國部長的話,他也會說從來沒有講「假新聞」,到底什麼時候出現這三個字。
德國的法案是如果在真實世界中面對面講出來,在德國法律本來就要負刑責的那一些言論,當在網路上散發,如果有人舉報,那個平台沒有即時處理的話,就是希望平台連帶負一些刑責或者是罰金,目前看起來罰金。
我的意思是,這跟「假新聞」真的不是同一個題目,跟「謠言」也不太有關係。這是因為德國有大戰的歷史,其實我也不覺得言論是市場,我唯一在台灣之外待超過六個月以外的是德國,我記得小時候去德國的時候,整天看電視台檢討他們在二戰做什麼事以及哲學家思想等等的東西,他們會制訂出對於特別仇恨言論,他們覺得絕對不可以讓它復辟,這是有歷史原因在後面,因此這個跟「假新聞」真的沒有關係。
這也再次證明「假新聞」這三個字,在哪國的法律裡都沒有定義,我們可能比較少用這三個字比較好(笑)。
一方面是有刑責的仇恨性言論,一方面是網路謠言,這兩個關係真的不大,雖然可以統包說「假新聞」,可是這時我們真的很難做任何有意義的討論。
回到比較像我的政治立場,我對於這樣處理網路上言論的想法是:我雖然入閣了,我還是網路社群的一份子,關於這件事社群其實有非常縝密討論,聯合國也有一些文獻,但是一般我們在國際上用的是「馬尼拉原則」。它很明確講說,只有言論發表的那個人當然要為他的言論犯法、負責任,但是中間人像郵差,把你的言論給第三人,應該要免於對第三方內容去承擔直接的連帶責任。
這不表示政府不能管,或不能有一個檢舉的方法,但不能只是單一的行政機關或單一的商業團體來做,而是必須要用網路治理上的「多利益相關者」方式,也就是每一次要改變這個規則的時候,所有可能會被這一個規則影響到的人,都應該有說話的機會。靠這種說服各方,可能不是都很滿意,但至少全部都可以接受,要達到這樣的情況,才能對任何新出現的技術性來處理。
雖然台灣之前有「vTaiwan」這樣的嘗試,但是台灣目前並沒有法制化去進行多利益相關者的處理方法,因此才會看到每次發生一件事件,都會有人說政府應該要通過什麼事去管它,因為大家真的很不習慣「政府只不過是一大堆利益關係人的其中一個」,以及「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是提供場地,讓大家彼此間討論,但政府的發言權不應該比任何人大」的網路治理想法。
我們很高興NCC這兩天才剛審完《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即將送到院裡,這是第一次法律裡面明文化「多利益關係方」的討論機制。
我不覺得現在的公民社會已經非常習慣「多利益關係方」的想法,所以碰到網路治理的時候,確實好像第一個回應的人贏、講話大聲的人贏、第一個放毒的人贏。
但是,我對公民社會有絕對的信心,畢竟我的政治理念,是希望有一天公民社會能夠執行所有政府的功能(笑),雖然這樣的情況可能我這一生還看不到。
而在政府和人民關係的轉銜期,政府還沒有完全喪失有意義功能的這一段時間裡,我們要去證明真的可以自己慢慢把議程設定的權利下放,甚至「下放」這兩個字也不用,而是「用誠信代替威信,跟公民社會溝通」。唯有這樣子,才不會變成發生任何事的時候,政府應該要來罰或者要通過什麼行政法律來處理這一件事。
這並不是代表剛那一位朋友問的沒有意義,而是有意義的,確實在二維的網路空間非常容易腦補,因為看到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因此他沒有辦法真正即時回應,所以大家在腦裡面就會按照自己的想像跟投射去加入我們叫「腦補」的一些東西,一方面很容易形成虛幻的共同感,一方面在明明可以形式共同感的地方形成不良共同感,這確實一個問題。
因為這樣的關係,形成共同感的朋友們,可以透過網路一再加強、動員,變成非常緊密的小團體,然後確實有相當大的傳染或者輻射裡的能力,但當然如果要說這一個是犯罪,還是要回到特定的態樣來解釋,那就是以目前的法律來處理。
確實要如何能夠跨過同溫層,能夠跨過同溫層的過程中,面對不習慣朋友們的一些人身攻擊之類的東西,把它當作精神按摩或強化玻璃心的這些修行跟訓練,那是媒體素養或者是網路素養的一部分,除了每天練習之外,我也不知道有什麼更好的辦法。
這雖然見效慢,但比政府一下子通過特定原則來的有效,因為最後學到的東西是回到公民社會的。如果因為一次網路霸凌或一次網路行為又賦予公權力更多權力的話,說不定哪一天換一個很威權的上來,就收不回來了。
我們每一次在想可行方案的時候,還是想說是不是又多一點可以讓政府從威信走到誠信,政府集中的權力再多一點給公民社會,大概這樣,謝謝。
我發現剛才有一位問題關於官僚文化的部分還沒有回答到,我想花一分鐘回答這一個問題。
在專業事務官的體系當中,確實現在說要參與、開放及用《資訊公開法》做透明之類,很像410做教改時,說老師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體罰學生,只能把管制性的這一,像警察不能排除集會的朋友們,把這一些東西抽掉,但在受教育的過程、成長的過程中,就沒有受過別種樣子的教育,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下子說習慣那個方法有了,但又不去做培力,那到底要如何做事情?
我在2014年跟行政院開始協作跟現在入閣,其實反覆碰到公務人員的疑惑,我們現在把這一些都抽掉,要用新的方式,可是舊的冗工都還是在,我們到底如何跟人民用平起平坐的方式溝通。
當然在公務體系裡面,像「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試著培力,這並不是一些非常有理想、接近暴民程度的政務官們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事務官大家要支持他們自己培力出對等的文化。
該罵還是可以罵,但是如果看到一、兩個人願意在他的位置上爭取空間,那也不要吝惜去加入、協作及肯定他們。
準時開始,非常感謝,我們直接進簡報。
沒問題,他可以看逐字稿。
不好意思打斷。
像當時你們說滾動倉貯不宜公開,以免影響市價的時候,我們腦裡公開的是或許一年前的沒有問題,但是討論之後公開昨天的就沒有問題了。
因為台北、台中看起來理由是相同的,應該是說台中的理由跟台北的前兩點是一樣的。所以我現在想問的是三個問題,我們逐點來看:
第一,如果第一個是抽樣,而不是普查,是不是有可能在資料的標示上就明確地說這個是抽樣價格之類的?能否有一個、兩個市政府接受的字樣,讓大家知道這並不是平均、統計,只是抽查的結果,這是第一個詢問。
第二,我們知道取樣的範圍是有限的,但是取樣範圍有限,好比像在一天之後或者是兩天之後,就不會有干擾市場價格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是有限的抽查,長期看來,在統計上是有意義的,因此現在的目的只是不要影響到市場的交易。是否能夠給一段時間?好比是一天或七天或者是十五天的資料,這樣他們就覺得ok,但是我們做趨勢分析還是有意義。
第三,只有台北提出來,「易衍生消費者與攤商間的糾紛」,這個哪一些是我們可以透過更改標示或者是更新的時間就可以解決的?哪一些是即使我們這兩個都明確標明,而且也是釋出舊資料,他們還預見無法解決的?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為何高雄沒有出現類似的糾紛?這個是可以追問的,第三個不需要馬上就問,但是我們還是要回一下這一個函。
他們以為我們的呈現跟實際上的呈現其實有一點落差,也就是我們並不是馬上要變成一個……我覺得這樣回函的想像是,我們把它像一個電商一樣,像買貴退錢或者是保證最低價這一類廣告性質的東西再使用,這樣會引起糾紛,我們的介面並不是這樣性質的東西,當然如果能夠減輕這樣疑慮的話,我們很願意再標示跟時間差上配合。
當然這兩個之外還有想像到其他的態樣,高雄也會受影響,這個時候應該要知道。
等一下,這張圖並不是公開的,這個是你們內部決策用的(簡報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