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專業」的意思是職業駕照,是像具營利登記證的意思?是要有這一個專業才能從事這一個職業;但實際上有職業,也不一定會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技術或時間已經到了專業服務的程度了,對不對?
……如何共享技術跟時間,如果我不是進行……
……前面明顯是物品或商品,技術或時間,如何成立成物品或商品?
也就是時間的概念。
對,你們技術舉的例子是《??》,如果是台灣的話,有一點像換工的意思,如果家裡燈泡需要修或怎麼樣,就是請旁邊tasker幫他買飼料、管委會領郵件,雖然這邊是寫「技術服務」,可是技術門檻相當地低,我不是很確定技術在這裡的真意?
如果意思是能夠去超市買東西,我覺得這個離技術有一點遠。
排除掉職業跟專業者,所以在這裡寫「技術」是比較奇怪的。
應該這樣講,就是「空間」、「物品」,看「時間」要不要拿進來,這個是大的。
這邊想要問的是,「錢」算不算一種物品或商品?
如果沒有職業登記證及相關的證照,但是還是做這一件事,而不是經常做,而是偶爾做,因為現在有共享經濟平台的人,有需要的人都可以找得到,只是提供的人不一定一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對偶一為之的相關規範就不能做?
……對不起,這樣不是專業,還不是職業嗎?按照你剛剛的分類法。
不只是駕照,要有一年的經驗、基本英文能力,這個跟一般行為人並沒有到專業的程度,這個是中間的類型。
因為你剛剛定義成只要有專業,就不能參與共享經濟了,對不對?你最早的定義是這樣?
這邊會有一個滑坡危險,我們叫做半專業,一旦比半專業再更專業一點,突然就不能從事了,這個其實是自相矛盾的,還是我理解錯誤?
你知道我意思嗎?現在的意思是,並不是以此為業、是打零工,如果一開始定義是共享經濟是非專業者才能從事,專業者或者是主要為專業者為從事不能叫「共享經濟」的話,那麼等他提供服務的這一批人慢慢變成專業者,或者一大部分開始有專業者的這一種職能時,是不是突然就要適用更嚴格的,而不是現在在訂的共享經濟標準?
我的意思是如果把服務提供者的條件,設定在半專業,而這一個半專業的概念是滑動的,我只是要提醒這一點。
原本是低度管理,是兼職及不具專業,但是現在討論的這一個東西之後還是課予服務提供者有一定的進入門檻,其實把大部分不專業、業餘不能加入,要到某個半專業的程度才能加入,你現在的方向是這樣子。
以計程車來講,這個很明顯,如果以此為業、全職,就要登記證,如果不以此為業、兼職,這個是要有職業駕照,這個是我們目前的狀況,我不是說不能改。
你剛剛說這個是職業、另外一個是專業,因此就落在這邊,如果是非專業者提供的,意思按照剛剛的區分法,那麼就會變成沒有職業駕照的人才能是共享經濟的參與者,按照你的邏輯。
這可能是我理解錯誤,但我聽起來是這樣(笑)。
是啊!或者有租賃車的架駛執照,甚至自己有一個租賃車行,但也用Uber去接單,事實上這一秒鐘,Uber的司機是這樣子,因此是要排除他參加,但是允許他參加,卻課予他比較低的責任,或者是怎麼樣呢?
我完全同意歐盟,他對於平台、政府課一定的責任,但對服務提供者課予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又排除某個專業以上,這個想法我還沒有看過,適用上會有一定的問題。
偶一為之跟非職業,這個可以理解。專業者是個人能力,這個跟這兩個態樣沒有邏輯關係,因此反而很專業,而不能參加,但是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子。
我幫Uber講一句話,他們有一個訴求是把乙等的車行,好比500萬的資本額才能成立,他們現在的訴求是如果降低資本額的門檻,我們說降到0好了,這樣每一個有職業駕照的人自己就是自己的車行,這就比較接近今天要討論的事情,因為是自己的車行,每個月不管開幾小時,都不需要付靠行的費用,等於是自營者。
當然;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以我的理解,好比跟加州、新加坡、中國大陸一樣,還是一種職業運輸業,只是……
只是偶一為之,因為資本額變低,不想開就不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本來的高度管制是資本額的限制,導致不可能偶一為之。
對,但我聽交通部的意思是,在你們是否為共享經濟的判斷表上,有一個很漂亮的流程圖。
那個很棒、非常棒。
按照交通部的說法,他說下現行法規規定辦理,根本不會走到右上角。
您是這個意思吧!我沒有聽錯。
所以即使成立個人車行,資本額往下放什麼之類的,也不會因為接受了Uber或者是叫小黃的派車,而突然變成共享經濟,按照您的想法,只要在特別許的前提下,仍然是走到底下也就是依各該現行法規辦理,是這樣的意思嗎?
因為剛剛國發會提出一些方式去判斷,其中一個包含沒有職業登記證,也就是不能有職業登記證,不然一定是職業駕駛。
另外一個是必須偶一為之,像每一天不能開超過兩趟,第三個是必須要透過透明的網路平台來接單,不能在路邊載客,舉例來講。
如果成立這三個要件的話,交通部會覺得就把它當作共享經濟來回應嗎?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凡是一天開超過兩趟好了,突然間就變成是職業駕駛?
剛剛提到平台、偶一為之次數及是否專職,是否專職非常容易切,這個沒有什麼好講。偶一為之的次數及平台到底是單純或者不是單純中介,這兩個其實是非常難切的,全世界都是這樣。
如何叫做單純中介與否,或者是打一個分數要哪一些條件,以及什麼叫偶一為之,每一個業態當中怎麼樣合理、怎麼樣不合理,這兩個拿來討論的話,交通部會不會覺得還是開太多?
各目的主管機關不只是目的主管機關,而是對轄下可以訂下基準,而且這一個基準看起來邏輯互相矛盾,你們也不會覺得要統一?
……就是遠距諮商,我也做了好幾年。
遠距服務跟專業服務、半專業服務是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是網路平台,因此完全只討論這一個,不然戰場太大了(笑)。
好,沒問題,請繼續。
「高度」換成「營運」,不然感覺高度管制,高度特許責任,那個是不對的。
我之前Airbnb在「vTaiwan」討論前一天有住一個晚上,那一個房東有十五間一模一樣的房間,所以想必都不是他家,一定是租套房。
現在Airbnb的日租套房跟主管機關的通知機制,不管是地方或者是中央現在討論到什麼程度?現在有無作回報?
你知道他們有跟地方政府通報嗎?
就是有我這樣做的誠意,但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行為?
其實我們有一段時間是叫呼叫小黃,其實像剛剛也是坐Uber來的,因為我司機今天休假(笑)。
就跟現在在台灣的狀況是一樣。
有一個疑問,因為Uber同時是APP、公司、一個概念,在每一個地方的營運方式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