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我們當然會先在月會上提出來討論,是要這些PO都覺得這樣可行,我們才會提。
對,但如果方向是「先跟政務官談了,我們再去跟PO說明接下來會這樣」,大家可能會反彈很大。
現在反過來,是說我們有初步的草案,我們先拿去跟PO談。大家共筆,一起修正到大家都覺得至少有利而無害的情況,再拿那個跟政務官說明,去簽這個要點。
面對政務官應該不至於。面對PO,可能有PO會想說他是否還適合做這一件事,這個是我們剛剛的另外一個配套,就是如果他多一點權責,不是他職涯一部分的話,這時就可以下車,換另外一個人上車。
這個就要看我們近一年來的工作紀錄。
哪怕只要有一個案子是讓政務官覺得「沒有亮點、讓他砸鍋」,或是如果有任何高階事務官覺得「沒有降低風險,而被起底、被黑」,哪怕只要有一個承辦人覺得「多了永遠處理不完的工作、而不是一時的責任」——如果有任何一個案子我們做到這樣,那現在就不能跟政務官說「請通過這一個要點」。
但是我敢說,我們做的每一個案子都沒有這個情況,所以大家可能就會覺得,這是可行的。
不是,是這一套真的可以讓看起來衝突到某個程度的議題,至少讓它聚焦到一個程度。
就是這一套方法本身的能力,這並不是因為我在帶或者是誰在帶。
當大家都想要聚焦討論一件事的時候,本來就不會希望它砸鍋;反過來講,如果你希望它砸鍋,就表示我們沒有做到涵融,所以聲音進不來,或是沒有做到課責,進來的時候會被亂用,那就不是「開放政府」了。
我想幾乎每一個都是,但是這邊如果要聽的比較是爆炸性的話,有一個比較大的是恆春案。恆春案的特性是,本來在地就有很多不同訴求的朋友,就當時來的幾位,其實對於要不要開東邊公路等等,也都有非常不同的見解,而且也很容易失焦。因為他們本來要的是直升機,但事實上更深一層的是當地的醫療資源,尤其是重症醫療資源不足。
所以不管是在媒體放話上,請來觀光的人幫忙連署上,其實都有各種很可能會開花的前提在那。
但是我覺得沒有開花的原因,除了當然是因為同仁們都非常認真,用一個希望能聚焦的方式討論之外,我覺得也是因為那一案的準備工作做得特別深厚,也就是那一案跨部會,我們又碰到很強的幾位PO都在這一案,所以他們事前把需要的準備工作做得非常好,以至於在那邊官員看起來不是來摸頭的,而是真的解決地方的疑慮。
我覺得,雖然大家對這種開五小時的公聽會還是不習慣,但是至少當它結束的時候,在場當地的媒體、倡議團體都覺得有學到東西,而且也真的都有聚焦。
所以無論後面怎麼樣的處理,至少讓先前本來說要將北送的道路上,曾經不幸喪生的朋友的牌位,想要抬來這邊討論,或者別的環境抗議案想要來陳情的、想要來拉白布條的這一些朋友們,至少都讓他們覺得,不要干擾這一個討論,對他長期上是比較好的。
你說PO嗎?
不完全是,但是可以說九成九。
我們有一個案子,完全是PO自己提的,那就是「報稅軟體案」,「報稅軟體案」在「Join」完全沒有成案,可能只有三個人在討論的時候,PO就自己提了。所以嚴格來講不能說是從「Join」來的,雖然當時「Join」也有連署。
但是除此之外,全部都是「Join」的案子,而且全部都是國發會的PO提的。我們的規則是,任何PO都可以提任何部會的任何案子,但是實務運行上,就只有九成九國發會的PO在提即將成案或已經成案的「Join」案子。
我想這一個部分的原因是,除了「Join」之外,目前大規模由民間設定議程的參與並沒有要點。
這個必須要講清楚,就是說「Join」是有要點的,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要點。
在這一個情況下,本來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的結果就不會是他們去提案,也就是說,如果你希望有別的案源,最好是法律,但要點也可以的東西去用。
舉例來說,像《數位通訊傳播法》現在正在等待立法院審理,如果《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了,就會有些案子是跟數位通訊相關,類似「vTaiwan」在處理這一種牽涉到跨國或多方利益的調適案,那這邊就是一個案源,因為法有明文。
好比像《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如果通過了,大家認為對於FinTech到底如何討論,一些審議機制的需求也會進來,以後可能會有很多別的。
把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寫在法裡面,目前只有《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所以未來別的部會如果覺得這一套可行,或者是《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可行,也許會有更多的法案把別的事情,法有明文的方式來討論,但目前真的只有「Join」要點說這些事要用這一種方式來討論。
不是沒有辦法,畢竟財政部也提了。
我們只能說很少見,它必須要是外界的壓力,好比大家報不到稅,又聽說要跟朋友借Windows電腦。那種壓力,不管是從國會或者是媒體聯絡人來的壓力,都已經排山倒海,但是它的解決方式,又不是說服媒體跟國會就有用的。
這種時候,開放政府聯絡人就可以出來說有解決方法;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有。
第一個是當然要持續存在,新聞聯絡人或國會聯絡人剛開始的時候,也比較真的是打電話的角色,是後來大家發現說要推法案,若不溝通,國會跟媒體過不了的時候,他們才慢慢能夠參與比較重要的會議。
所以「開放政府聯絡人」也是一樣的,就是說如果我們創造出一些環境,讓大家覺得你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程序的評估,那很可能民間是不買單,如果是到這一個程度,每一案都跟報稅軟體都一樣,那不需要我們特別寫要點,PO也會變得很有power。
反過來講,如果民間對大部分的事不要求,只有對特殊的這一種高度衝突才要求,那我們就只有在這一種情況下,或者是法有明定的情況下,才能操作這一套程序。
是,事實上是這樣。
「Join」平台至少是公平的,也就是不需要註冊立案成一個遊說團體,你也可以去「Join」上連署。即使沒有辦法坐高鐵到台北來陳情,你也可以在「Join」上連署,所以才接得到恆春、澎湖這一些案子,我們也都會去那邊進行討論。
至少讓各地的民眾看到,有另外一套方法去動員國家的力量,這個是「Join」平台存在的意義。
但是確實非常多的議題,是沒有辦法連署到五千人的。這個就要靠《數位通訊傳播法》、「Internal Join」、各種各樣的創新沙盒,只要在要點或法裡面有寫這樣的方式討論,才會有更多的案源。
自己投票。
當然。
不然的話,如果大家覺得這一案不適合這個方法處理,但是我裁示要做,也沒有人會說「政委你搞錯了」,對不對?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讓PO自己為自己的案子拉票或推票。這個答辯的過程也是在逐字稿裡,所以人民都可以看到這一個案子,因為PO認為高度技術性、三級機關都可以處理等等,所以不需要協作。
或者是可能別的PO覺得這個跨部會已經討論五年了,都沒有效果,很希望可以協作等等,這個是可課責的。大家的連署哪一些進入協作、哪一些沒有,這個都有逐字紀錄。
我想未來,好比某個月就只有一個案子的形狀是適合協作的,其他因為PO慢慢培力了,單一部會就自己搞定了,我們就少一點時間花在協作,多一點時間花在教育訓練,或者是培力或者做別的工作坊上。
……目前還沒有誰因為loading太重來推的,至少他們的職級都有一定程度了,他們如果loading重,找別人做就好了(笑) 。
確實。如果他覺得這一個案子太大,牽涉到黨派鬥爭、角力,牽涉到已經有立法委員高度關心,覺得不要跟國會聯絡人或者是媒體聯絡人踩線或者是走不同的方式等等,只要講出理由,我們目前就是讓他這樣子。
也就是我們並沒有強制PO在準備好以前,就去處理大家覺得不能處理的案子,當然如果一個案子有很多時間規劃,像澎湖,我們是11月初才要去,即使是爭議大的案子,其實澎湖這一個案子滿大的,我們也可以透過事前的準備,慢慢讓大家覺得只要給足夠的時間,這沒有什麼可怕的。
但是我們不希望只給他兩個禮拜,然後一個超大的案子,明明就是會爆炸,但因為政委裁示,還是非做不可,然後爆炸了也沒有好處,這樣就違反了一開始來幫大家的理念。
我想資訊技術它有一個特色,你做一次,它就可以一直用,所以寫一套程式的感覺,跟制定一個政策是很類似的。當它投入使用,變成行政程序的一部分之後,它會自己生效,不需要你再去規劃。
所以從某個角度來看,我覺得資訊技術,也是有它暴力的部分,就是當它變成國家機器部分的時候,也分享了國家的強制力,變成國家跟人民互動的方法之一。
所以我並沒有覺得我自己當政委就不應該寫程式。如果寫程式是最快速讓大家看到某一個東西實際上長什麼樣子,用這一種新的方式溝通,或者是當大家對於政策裡面的關鍵字,什麼是「VR」、「IoT」、「AI」完全沒有想像,如果寫程式是最快讓大家馬上有第一手經驗的方式,我們就寫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