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回到立法院?
可是它只是審核,它是形式審,不違法就好了。
所以事實上你不理,從頭寫也不會怎麼樣,只要不違法。
已經改成說「十四至十七人」。
這邊不是說「建議十四至十七人」?
所以這一份還是舊的?
這個不是啊!
這個是最新的。
我手上這一份紙本就是最新的。
現在是十四至十七。
因為我看這個意思很簡單,就是說它事實上也不一定會到三十五人,是說不可以超過三十五人,所以也可以好比是二十五人之類的。
簡單來講是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個人的部分不能過半,團體的部分也不能過半,其他都是選手,對不對?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說,20%等於是1/5,所以三十五個人來講就是七個人以上是選手。
這樣一減剩下兩個,其實也不太可能再多多少,對不對?
對啊!所以比較有可能的狀況,按照這一個寫法,那就是十四團體,然後十四個人,七個選手,這個是一個可能性。
選手更多,這邊就更少了。
對,這個等於一個擬稿版,但不是在這裡,紅字在這裡不存在?
所以這個是已經改過的版本?
一定是這個先、這個後,這個看得很清楚。
所以十四團體、十四個人,七個選手,所以你們在意的並不是這個比例,而是分流這一回事?
這樣的選法,就可以十七個人全是選手了,對不對?
因為選手的知名度比較高。
……好像不是這樣,是兩成、四成、四成,我看新版是這樣。
現在沒有了。
現在看起來是兩成、四成、四成。
對,這個我同意。
所以你們第五點訴求,這個應該是「不」分流選舉,對不對?這是一個錯字。
另外一個是,假設大家可以接受兩成、四成、四成好了,但後面還是有一個疑慮,也就是個人這邊的「四成」是不是公正的。
總之就是說這一個投票如何讓大家相信,這個是一件事。如果現在改成不分流的話,這個壓力就更大了,因為好比像第一次選出來是選手不是「兩成」,而是「六成」好了,最後選出來是「六成、兩成、兩成」,這樣大家一定會質疑選手這邊的票是不是灌票之類的。
如果如你們所願的不分流,好比像某個協會的不分流,對於投票系統的公信力要求就更高?
簡單來講,不希望在團體裡面先有一次推派的過程,你希望它是以那個團體的代表。
為什麼他能代表這一個團體?是任何團體的成員都可以代表?
簡單來講,你們希望不分流的定義,這邊來講的是這邊屬於機構或者是團體,一個團體是等於用自我推薦的方式,裡面好比像有甲組所有隊員好了,或者是所有教練的所有人都會說要來選這個團體代表的名額,對不對?裡面最高票就當選,但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你們要把「推派」兩個字拿掉。
好。
簡單來講,一個協會不按照它的章程範本,按照你們的範本好了,然後推舉出了像最極端的情況,八成都是選手,然後一成個人、一成團體,但這個團體是很民主的,等於是他來個人,也會當選的那種人,這樣你覺得體育署有可能透過什麼相對經費分配來制衡他,我剛剛聽到是這一個意思。
可是不對啊!為什麼選手可以掌控權?選手跟個人是一起選的,不是嗎?
不過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假設沒有用不分流的選制,現在選手假設如你所說的,都是很乖的才敢出來,所以這七個選手可能沒有辦法,但如果用你們的選制,這十四個團體代表可能跟個人是一樣的,都是很民主的,所以你們等於實質有這個協會二十八席。
那在這個情況下,體育署能說什麼呢?不是只能肯認嗎?
我的意思是,好比像這一個看起來十四至十七席,這個看起來是折衷過的版本,我們實際到協會應用時,也可以好比像不分流選舉的版本。
其實,只要採用不分流選舉,體育署也不太可能對這一個單項體育協會大小眼,不太可能的。
對,所以現在就是說你如果某一個單項協會,現在拿了這個範本,但是第16條裡面最關鍵的這一個部分,他把一、二項合併,也就是不分流,所有的理事都是由所有人選出,其他其實也不用改其他的地方,就把一、二條合併。
OK。
所以你們的主訴求是不分流選舉?
次訴求是至少個人和團體席位要衡平?對不對?
理解。
那個就是不分流的意思,所以不分流是主訴求。
對,不分流是主訴求。即使是分流,你不希望團體比個人多,或者團體加選手比個人多。
我聽懂了,好。
所以現在這個理事會,指的是現任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