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的時候,知道協會名稱、聯絡方式,也就是從某個來源知道他的立場或他的立場在其他的媒體有表示過,可以附上連結,也就是到底是從哪裡知道他的訊息,我們在評估的時候,也可以比較簡單把第一會場的桌次、大家面對面的順序來作適度的調配。
包含開會是誰跟誰怎麼坐、跟不同立場的人是不是被旁邊立場比較溫和的人等等,這個都需要設計的,因此一開始掌握越多資訊的時候,越不容易讓第一會場的狀況變成比較爆炸性,很謝謝各位協助。
接下來交給芳睿主持,我還是會在這裡,我沒有要消失。
簡單來講,你們是協辦單位,以人力來講,當然是這邊比較多人?
瞭解
我們有聽懂。正在取締的這一件事可以從兩個不同的法源來,如果是從國家公園來的話,不管接下來的法改成怎麼樣,在執行的部分,也就是在那一個區域裡面,那當然是國家公園這邊處理;如果是在漁業法去訂特定禁漁區,關於特定捕魚方法或者是區域,如果是從漁業法來的話,主辦就換成漁業署。
但是不管哪裡主辦,我聽起來都很願意作彼此支援,我聽起來是這樣。
這個是很經典的重疊執法領域的狀態,現在雙方(意見)很清楚,這個牽涉到這一個部分要不要修改。
計畫其實五年要檢討一次,法本來就在檢討,本來海巡也很願意去作支援的事,所以就算不去立新的法、新的細則,所有這一些都還是會正常發生,並不是說我們這邊不做決定,大家就僵在那邊、沒有人執法,不是這樣。
只是在相對權責方面,兩邊的立場,都相當瞭解。
提醒一下,這個成本,是兩邊都可以幫忙計算的,而且並不是因為幫忙計算,就變成你主責。
應該是行政成本裡面的執法成本,因為行政成本包含更多的,像輔導漁民跟觀光遊憩轉型等等,說不定比這邊的錢更多,但至少把計算的部分先分別計算出來。
我們接下來還是會有更多的預備會議,包含什麼時候讓實際連署的這6,157人知道我們要開協作會議的這一件事,因為目前還沒有在「Join」平台上讓大家知道,所以我覺得這都是我們後續在會議裡面,今天的目的並不是確定要邀誰的名單,只是讓大家知道我們在做的一件事及接下來可以做的事的確認。
如果還好的話,終於可以講一下目前的部分。
我們通常是可以選擇抽掉感覺沒有共識的部分,剩下沒有意見的版本,我們比較可以知道逐字稿是說第幾頁,當然你可以評估全部抽掉也可以。
如果他是提案人的話,我們沒有辦法不邀請,所有人提案人具當然參與權。但如果當地潛水業者很激烈分成兩派,會有需要把另外一派邀進來,基本的想法是這樣。
這個是線上連署的人,這個為什麼需要發出去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這一次開會地點的關係,也就是像我們在恆春案,很多連署人不住恆春,而是觀光客的說法是醫療資源不足,出了什麼事會怎麼樣,也就是盡可能讓他們連署,所以這個是非常有趣的一套方法,也就是大部分的連署人不在當地,他們真的很關心、很有興趣,他們要安排過去的時間,也要給他們時間準備。
通知連署人的部分可以先走,但是其他利益關係人的部分,是綜整之後再一次邀請,以上。
我們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幫大家吸收風險(笑),完全可以。
說真的,蕭先生是有自媒體的功能,所以我們在媒體關係上勢必要邀請他,不然這整套東西,邀請函發出去,而沒有收到的那一天,我們就會開始跟媒體的關係受到影響。所以,我們當然很樂意幫大家吸收這一個風險。
各位不管是列在主辦或者是協辦,其實從連署人的角度不會去分,只會知道政府有這樣的平台、觀點。
當然在回應的時候,不可能每一個部會各回各的。也就是政府過了六十天有一套說法,這一套說法,我們之前已經用了平台的要點,也就是時間可以延長。
我想社會各界的期待,當然最基本的期待就是像剛剛所說的,也就是大家是一體的,也就是是用一致的態度來面對這一些事,至少沒有辦法做到這個,其實在協作會議的當場會非常開花,也就是各自有互相不同的說辭。
我們在恆春案的時候,也是靠兩次的會前會,讓內政部、衛福部、國防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都有一致的認知。
今天只是一個開始,但一定是往這個方向,不然我們實際去澎湖的時候,不太可能等於同一件事這邊有信心,而另外一邊沒有信心,那個是不太可能的。
我們需要什麼資料、研究、又或者是在這之前,大家需要事先,不一定是靠開會的方式,也可以透過通訊軟體,在群組裡溝通。
這個案的重點,並不是要在半年或者是一年內感覺很迅速解決。毋寧更重要的是,連署人就是表達對政府現有規劃方向的不理解、不清楚。可能沒有到不信任的程度,但是就是不理解、不清楚,感覺到有懷疑的感覺。
因此,我覺得公共教育的這一個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讓大家很明確知道到底海洋國家公園是怎麼一回事,畢竟臺灣也沒有幾個,只有兩個,也就是在這個政府的態度上是什麼?
我很希望政府協作會議,未來不管保育或者是永續,比較像是教材的工作,而不一定是在當場——事實上也不會在當場——一定要給各界一個交代給到完美。
我們知道接下來做的事都需要時間,而是把大家手上實際的狀況,也就是用這樣的方法攤出來。
像很多裡面的文字會需要修正,也就是我們有很多歸納,自己同仁會再參考今天的逐字稿做進一步的修正,大家事後都會收到這一個連結,所以有任何需要補充的地方,請千萬不要客氣,就是在下一次會前會盡可能補完。
我想大家都有email,紙本的問題是很難copy一份進來,就要再打字,所以盡可能如果要電子檔或者是文件交換的方法,就盡可能採用。
瞭解。提供這兩個工具的差異,其實只是發起人不同,是不是?實際做下去的時候,收費的規則及使用的方法等等?或者那個其實也會有差異?
也會有差異,也就是具體上的差異到底在哪裡,盡可能用書面的方式解釋,比較容易讓實際在場的人知道?
那我們盡可能從書面摘出讓大家理解,然後盡可能讓參與的人瞭解。
不曉得財政部有沒有需要說明的?
剛剛這是申請失敗的例子。有成功的例子嗎?
財政部的意思跟漁業署提出來的意思是相通的,也就是難度非常高。
因為不可能只有這一個國家公園碰到這一個問題,剛剛隨便google一下,就看到針對各個國家公園,七個類似的學者見解。
因此要回到上位的,也就是不管之前有成立過,後來又沒有辦法自己填補又消失的基金,又或者是對規費法收過來之後如何對特定事項的利用來作解釋等等,我想這個都是接下來討論的部分。
地方稅法的部分,我們理解到難度非常高,謝謝。
不曉得有沒有最後要補充的?
以前是用基金的方式嗎?所謂專款專用?
是,這個我們一開始就講過了。
這樣應該都相當清楚。
我瞭解。新設立基金必須要符合剛剛有講到非常多的條件,我就不背了,因為有逐字稿,這個部分是非常清楚。地方稅法通則是相當困難。
規費法是收了歸收,公務預算是公務預算。基金的話要符合新設基金的來源原則。
還有沒有要補充?真的很不好意思,沒有提供便當,還把大家留這麼晚。
所以至少有95艘,但小船幾艘,其實是不得而知,並不是不提供。
好的,今天就這樣子。很抱歉超時了三十幾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