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可以部核定的事。
那已經核定了嗎?
比起文化部別的案子,這個是很小的(笑)。
瞭解。
因為我們從院的角度,看到文化部來都是億起跳的。這案我們就不需要特別做什麼,這個是部裡面自己可以解決的?
各部會的年度預算已經決定了,無論如何是用文化部的經費,不會變成用別的部經費?
那我這個忙,能幫得有限,就是提醒一下部長這件事而已。
其實這一頁就已經很好,你的重要需求說明裡面,可能要更明確;像8頁的最後一頁,也就是預期效益已經有一些了……我覺得這邊要強調的是,這邊構建出來的收藏跟對話工具並不是只有在這邊使用,新典範也不是只可遠觀而不可褻玩,這個要講典藏的本身,並不是特別講軟、硬體系統購置。任何人都會說國網放一份就好了,我們已經投資國網這麼多,並不只是底層的儲存系統、遠端存取,這些國網都有了。
所以我覺得這邊特別要講的是這一套方法論,這個東西可以給所有在數位原生世代發生的事件來使用,我覺得這樣子是特別好的。
另外,因為部長本身是做審議式民主的,所以如果這邊講審議式民主,那造成具體收斂的意見或共識到底要到哪裡去用?這個是審議式「民主」的特性,互相討論之後達到具體可行的方案,但是我這邊沒有看得很清楚要拿來作什麼。
寫審議式民主,我覺得應該要改成「跨世代溝通」之類的……如果沒有要做這個,或者是剛開始沒有要做這個,我建議「審議式民主」這幾個字就不要提,因為「民主」並不是談話而已,是要收到可用的東西,如果沒有收到可用性的計畫,不要用這個概念。
大概是這樣,我沒有別的意見。
你們跟網際網路檔案館或者是其他做類似事情的交流規劃,這邊看起來是透過國際研討會,是不是?
所以這樣的意思是,你在規劃318週年展之前,有一次國際研討會,但是這邊並沒有看到這些人本身出國,又或者是你們沒有要出國,只是想要專家過來?
我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畫重點,也就是在效益這邊,引入國外原生數位典藏的能力,也就是取經。但他們來了之後,並不是辦完一場研討會,而是可以把能力累積在這些研究助理員身上,成為像種子教師一樣教導其他做博物館的朋友。我覺得這樣很好。
我會建議預期效益編(一)(二)(二)(三),有一個重複的(二),第三點的(二)是不是可以整個拿掉,因為我在這邊看到第三個(二)的數位資料分析,其實在細項裡面並沒有提到資料分析。
開放資料其實在本來的(二)跟(三)都有了,促進社會溝通如果要講社會溝通,本來在(二)裡面也有了,所以第二個(二)其實是多的。我沒有其他意見,就這樣。
辛苦了!
可以理解,字裡行間看得出來(笑)。
主要是現在的時間點,也就是今年、明年都來不及了。
我覺得300萬可以做很多了。我看了一下,花錢花比較多的是國際研討會或者是週年特展的事,我覺得這些很重要,但是這些可以另開專案來討論。
但是這一件事的基本操作方式是有三個人的薪水,以及最基本的資料要放在那邊,不一定要馬上策展的部分。
這個部分,不管專案的錢有沒有要到,這個先做下去,而且這個也跟你們想要的升級最有關係,其實無論是否辦週年展,都是要升級的。
就請你們調整一下,最後的效益跟綜合需求說明,整理成一份,看是不是今天晚上給我們子維,我明天跟麗君說一下。
在email裡?
都可以,都可以。
好。
我們講的是《公益勸募條例》,對不對?簡單來講,如果是為了私益的話,其實不受那個管制,好比像一群大學生去爬山……每一次都用這一個例子(笑)。
對(笑)。事實上那個是沒有問題的,那個在營利平台或者是私募都沒有問題。
所以你們現在會想要做的公益大概是什麼?而又不是NPO形式的,就是說你們是灰色地帶,是否有具體的案例?
再發出去?
對。
我這邊釐清一下,你們現在想做的這件事,就是勸募團體,包含學校、行政法人、公營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你是提供技術給它,好比像你提供給聯勸,讓聯勸用這一套技術去作責信?
還是你們自己要成立一個隨便什麼法人來跟聯勸競爭?
OK。因為你提供技術或平台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就現在Uber說他是提供給合法租賃車管理平台,自動跟使用者取得身分證字號平台,交通部也認為他合法,沒有說他非法,所以是這個態樣。別的態樣當然非法,那已經不做了。
如果你是提供技術的話,是不會碰到問題。
現在會碰到問題,是要成立一個合作社或公司,也就是不在勸募條例第5條裡面得那四個態樣,要在外面再成立一個既不是學校,也不是行政公益財團法人?
認識的部分一定是合法。
分配?
對,但是我的意思是,聯勸現在一定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不會營業到今天……
對啊!所以現在的意思只是說……我現在講的是說募款的主體,如果不是一個NPO的話,它就得是學校,如果不是NPO或學校的話,目前是處於不會適用這一個條例的狀態。但是現在我們解決的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你需要再成立一個NPO的話,那對你們的商業模式而言會有什麼困難?這個是一件事。
另外一個是,如果找另外一個現有的NPO合作,對你的商業模式會有什麼困難?對不對?
我們要先看這兩個能不能解決?如果這兩個可以解決,當然就不是問題。
是啊!那就是一個責信的平台,跟現有NPO的網站平台是一樣的?
目前也有現成的NPO的名錄網站,這個你們當然知道。
現在只是說,你們希望把這一個金錢的流向,記錄在一個網站倒了還是在的地方。
所以從某個角度來看,就是在提供備份或者是備援服務?
這部分當然是合法的,這沒有任何問題。
所以我還是沒有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