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本來就會給原能會。
政府資訊公開除了給人看,很多要做到機器可讀,不管是其他單位或民間人士要做分析應用才可以用,這東西電腦不能用。他可能沒接觸過這業務,還是要給他一個窗口。
菊穗跟宗熹再留下來跟他們說。內政部好像比較沒有。經濟部那一份放到open data一樣嘉豪問一下,勞動局這還不確定,那地方政府環保局這個?
那今天還有沒有漏掉什麼?
原能會這邊是希望多久更新一次?
你就切一個日期,到齊再補。那一年一次可以嗎?要不要講好一個時間?
那就原則每年初。
這比較細節,菊穗後續還會跟幾個部聯繫,由你處理。
那之後聯絡的時候就請下一樣關鍵字。那在11月9日前會問大家,以後就1月1日更新。
整個都有的話。
環保署那個就開放政府我覺得交代的過去,本來就有行政裁量權。新北就看有沒有制度,沒有的話,地方自治,也管不了他。
請警政署先說明。
所以是誰的年終考績?
所以以各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長考績誰打?
署長看到彰化縣警察局那份報告,會有一頁有一案是因為這個。
署長就會打局長考績時可以參考?
回到一開始講,你說這是針對提案人。
第一項訴求建議修正概括規定,你是說認為有必要保留,這在我看起來,修正本來就是以保留為前提?
召開協作會議如果有被懲處過的人,或像是警察工會權益促進會,他們代表如果說我也沒有要取消,但我建議哪裡做調整,是有這個空間嗎?這是可以討論的嗎?下要件時會有過於不及。不一定要排除吧,包含但不限於?
或許你講的很有道理,但我們也不能假設所有人都能知道你的道理。
如果講的是修正應該是加或減,或許你的道理跟與會者說明後也會接受修改建議,這是可以討論的。那第二個是依現行規定懲處,當事人如果……這是什麼?
我被懲處,我要救濟,又不敢告長官的狀,那當事人提這個,你的解法是?
你現在都告訴同仁說要用行為事實。
所以不要把這作為理由,等審判再說。那你上次提到雖然有在宣導,但就是會有人寫錯,你說是人員素質問題。
那像我報告也會寫錯字,但辦公室如果有人幫忙看我寫錯字,那就會降低錯誤。
你是說加強人員覆核上?
那會不會造成反效果?如果真的有效,這到時候訪談會知道,會不會以後就少做懲處,少做少錯?
那第三點訴求是什麼?
所以你二跟三併在一起?
那現在有若干個案保訓會撤銷,這些案例裡,你有沒有做過比對,如果做這兩件事,或至少是最後面這件事的話,有沒有對症下藥那幾個案子,如果以前案子也無法解決也白搭。
人總這邊有沒有問題?
這案有提案人也有覆議人,覆議人也有一些可能是警察,然後有一個權益促進會。四個案例裡面都有被懲處?
這也是我們可以訪談的對象,我在想接下來這一案我們開協作會議能夠討論的空間。
接下來去訪談,有點擔心一個情況,講直白就是這些要匿名才敢講的警察同仁,萬一覺得警政署這樣做沒用、沒誠意,會擔心不敢出現。這案不一定開得成,但也不要訪談後就是匿名指控。
警工推、提案人,那三個也可以聯絡的到?訪談他們也有合理性,也大概比較願意公開講。如果同意的話,那警工推我們這邊可以聯繫,那三個警察看一下,不管有沒有退休,找一下聯絡方式,這案比較特殊,大概不適合由你們去問,但我想問針對提案人的三個訴求,你的三個回應,我們能不能當成訪談時說署有告訴我們打算這樣做,搞不好看一看也覺得很好。
可能要等訪談回來,如果接到的訊息都很正面,搞不好就照你的版也不用開協作會議,我猜來的人會很少。
舉例就有教育人員了。
警政署也不多。
你回去了解一下,至少保訓會查一下近五年。2016年1月1日以後,有沒有公務員因為涉入刑案被懲處又被保訓會撤銷,我們以撤銷日期為依據,看一下有沒有案例,如果沒有案例的話,若有公務員問說怎麼只有處理警察,那就可以說近五年沒有公務員。
你們兩個再來我們辦公室,相信你帶來會有總量跟分類,我們再來看哪些都跟這個無關,都無關那就算了。
那大概進行兩到三週,看我們訪談結論怎麼樣,再來討論接下來怎麼辦,那人總這個要整理多久?
那也可以列入我們訪談對象嗎?
守斌講得有道理,但除非我們有能夠找到這種人,我們匿名去訪。
那應該再訪也比較沒有壓力?
這是我們內部訪談,不會公開。
三個當事人跟三個寫懲處令的承辦人。
長官要我寫上去趕快批要怎麼抵抗?
承辦人或其主管,所以是六個人,下禮拜三下班前,我們自己去訪,過一兩個禮拜再找你們,人總就下週四來一趟。
也是一種互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