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自願,這個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因為當天有出入管制,請大家憑身分證件進出,為了確定身分證件,可能需要姓名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出生年月日也可以。
PDIS同仁再規劃一下,我拜託一樓那邊,內政部跟協辦的勞動部,主要是誰邀請的?
兩個部會是否可以多出一個人幫我們協助簽到,這個在10點30分就結束了,大家同時來的話,我擔心沒有那麼多人接待。
所有各部會的同仁麻煩要帶識別證,包含PDIS同仁,行政院的識別證帶著,這樣才比較方便。
不好意思,主秘,一樓到電梯這邊,如果可以派一個同仁幫忙引導,大家會更好一點,我們的機動人員會更多一點。
理論上應該在,會議開始之後就沒有這個需求了,接待的時候,請幫我們多一個人力。
不好意思,政委接著主持這一個會議的議題,維安的細節部分,是不是需要另外開一個會,行政院會派人到場,相關的規劃,我們就一起來看。
現場這一個會議時間就回到這一個議題的討論,以下的議題沒有跟財資中心及信義分局直接相關,但也歡迎繼續留下來。
下一次政委可以再拍一次影片:「什麼是協作會議」。
剛剛顧問講的意思是,現在只是把包括提案人的提案、各部會的議題先切開,不一定會被討論到,這個是第一件事。
討論的主軸還是從提案人的訴求開始,也就是您說的完全正確,如果訴求是「還我七天假《國定假日法》」是不是可行的方法?如果要訂案要如何訂?
如果提到工資過低,就像副司長講的,勞動部正在處理,就不會在今天整個協作會議的結論,就不會繼續往下發展,因為根本不在原來訴求的脈絡之中,所以我具體的建議是,說不定我們直接來看這一個圖,張顧問會解釋,有些不在這一個提案範圍之內,當然會被紀錄下來,我們不能把人家的意見吃掉,但主辦單位的回答很簡單,我隨便講勞基法有做相關的配套措施等等,就這樣子而已。
心智圖是把所有要討論的東西整理起來,不要邏輯不通,可能的答案是什麼,或者是我們已經做了什麼的事實列上去,未來要做什麼看部會有沒有要做,如果沒有要做的話,就沒有一定要做承諾。
在當天會議的時候,也不見得就變成一個具體拘束大家的東西,但也不是不能更動,不管勞團或者是商業團體,他們的意見也很值得參考,都可以列上去。
整個協作會議的性質跟最後如何處理,這個是會前會的目的。所以我拜託副司長,我本來希望今天來參加會前會的人就是那一天會開會的人,所以副司長回去也可以考慮一下,跟司長商量一下,那一天到底是您出席還是司長出席。
因為您今天討論是非常清楚的,包括內政部的先進們都大概知道怎麼處理,司長如果覺得想要出席的話,麻煩副司長要跟司長清楚說明一下整個的情況。
會開會前會的目的是行政機關的同仁不見得意見相同,但要彼此理解,不能說這個是某某部的事,不是我們的事就不管了,因為都是行政院的事;再者,整個會議的進行,也讓所有部會先瞭解整個會議的進行,也讓大家瞭解到在最短的時間得到最有效率的結果。
如果司長還是覺得他親自出席比較好,我們禮拜一還有一次「會前會後會」,那個是比較小規模,也就是再確認一次有沒有新的發展,,如果方便的話,司長的時間允許的話,那個也歡迎參加,本來是邀請PO跟業務單位,都沒有強迫,但司長如果覺得要當天出席熱身一下的話,禮拜一是滿好的機會。
牽涉到規模多大的問題,可以花1,000萬、100萬或1億辦一個活動,也就是我們對這一個活動的想像。
以政府機關來講的話,我們現在看起來是走沒有哪一個部會已經匡列這一筆預算,所以要用分攤經費的方式。分攤經費的部分,我們隨便講好了,我們想像這一個會議是是500萬等級的,中央的部分我們覺得可以出到300萬或400萬,然後有100萬是地方政府,我們還是要有這一個想像才可以跟社會企業談,否則沒有人要理你。
反過來也可以。
還要找贊助廠商?
之前也有協辦單位提報之後,由主辦單位邀請。也有協辦單位跟他們的關係比較好,由協辦單位聯絡的。
協作會議的範圍,是在提案的範圍之內討論。
像恆春案來講,針對提案的另外一個解法,是會被納入的,而且在這樣的會議裡面,很難去帶風向出來,說「我們不討論什麼問題」,因為大家全部都看得到。
還是你們自己寫會議報告就可以處理?我們通常不發。
有一些對勞動部不會太困難,像對工時跟勞檢有既定的看法,而且也已經在做了,我們當作有一個宣傳的機會,或者是政策宣導的機會。
我今天要講的,致翔都寄給大家了,就是PO制度是不是要訂個要點,這是等一下報告後可以提問、可以討論,我們來謀求共識。
PDIS最近有其他兩個案子連結各部會,各位PO作為PDIS一份子,我們就報告一下,可以提問,但沒有討論,因為直接做了。
這個PO要點大家都看到了,這是要點的內容,有幾點可以先分享一下。第一個大家會問,為什麼現在會要點化?不是因為我法制人員上身突然來定要點,也有人問,現在做的好好的,為什麼要訂要點,或是有些做的不好的地方,訂了就會做得更好嗎?
這個制度雖然我們經過非常多次的會議,包括像這樣的會議討論,有一些已經形成文字、共識,但畢竟沒有具體化,因此訂要點的最大好處是,各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希望常態化、制度化,而且業務重點在各部會,而不是在行政院的層級,而在各位需要一些基本的守則時可以用到,而目前這些內容不是我們訂的,而是大家近十個月討論及做出來的結果。
其次,PO的角色功能,大家很清楚知道其實不只是回答「Join」上的東西,政府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在溝通的時候,總是需要一個窗口,固然所有政府同仁都需要具備開放政府的觀念,但總是要有一個窗口能夠建立起來,這並不是現在「Join」要點可以涵蓋的,也不是未來要訂的「Internal Join」可以涵蓋的,因此我們需要另一個要點說清楚。
第三,我相信各位及督導的長官或有不同職務歷練或調動,雖然過去有院長指示、實作討論的結果,有些致翔寫成協作會議種種注意事項,但分散在很多文件,有一天工作交接的時候,長官會問說依據什麼規定擔任這個職位,如果行政院有給各位一個要點的話,可以給各位省一些事情,就不需要跟長官、或接手的同仁反復解釋。
因此,我們希望十個月開始之後漸漸確認一些事之後把它法制化,才訂一個行政院的行政規則。目前的程序是已經拜託國發會能不能辦後續的簽報。這一件事做成功之前,當然唐政委必須要跟院內長官、政務首長及國發會的主委要取得共識,我們今天做的這一件事是跟其他政委、長官取得共識前PO的共識。
草案的內容怎麼來,可以跟各位報告並不是新發明的,像地一點是院長在院會的裁示,像第二點、第三點是第一次會議的時候,在會議資料及決議裡面就有的,我們其實只是把原先在行之有年……不是「有年」,而是「將年」的東西寫下來。
協作會議的規則要不要放進來,如果只是讓這一個制度確定下來,同時讓各位很清楚在部會能夠很有power的時候,就不需要寫下來,因為我們還在run當中,我們只要把框架建立起來就可以了,所以我們現在要點的內容就是如大家所看到的。
最後一個是,政委講過不下命令,這不是就是下令嗎?訂要點是不是下命令呢(笑)?我的回答是:這其實不是政委的命令,是我們在run PO角色功能逐漸形成的共識;如果要說有人下命令的話,有,也就是林全院長說要有PO制度的存在,因此沒有牴觸政委所談的信念。
接下來請問各位有沒有問題要問?或者是有沒有覺得需要我們進一步說明的?像這一個要點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行政院在哪裡?如果官方的答案是,我們希望開放政府聯絡人這樣的制度能夠落實在部會裡面,但實際上行政院沒有開放政府聯絡人,而是PDIS,因此我沒有把「行政院」訂進去,不曉得各位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如果「Join」的話,在「Join」解決,如果是行政院的其他開放政府問題,從來沒有穩定下來過,我所寫的東西都是過去十個月穩定下來的東西,沒有穩定下來的東西,如果要在這個要點處理的話,我是不贊成。
第三,我們已經有督導的政委,再加上副秘,其實在院裡面的體制會很亂。目前在這一個階段,我們把在做的事是把已經做好的事寫下來,並不是要把要做的事寫下來。
獎勵的部分我有想過,可以考慮。
副首長的部分,一個形式及一個實質問題,形式問題就是當初院長裁示的時候就是副首長,如果回到原來院長裁示是可以的,也就是「(資訊長)」。
如果寫主任秘書以上,我想很多部會就會派主秘,但每一個部會主秘都不同,有一些主任秘書非常能夠掌握業務,有一些比較處理內部政務,而是由次長來分管業務,層級上主任秘書我們來看並不是非常恰當的,我也當過部會的處室主管,主任秘書跟次長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
部會內部的程序由部會自己決定,後面所講的,「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是讓PO可以跟長官說,假設我們有三級機關或者是四級機關也要建立PO的時候是有這一個依據,好比觀光局的案子如果實在太多了,是不可以設一個PO?可以,如果覺得沒有需要的話,也可以不用,留下一個彈性的空間。我們只是開出來而已,並沒有要影響各部會程序的意思。
這個是很好的問題,我們有考慮過,因為我們還沒有寫到開放政府要點,因為那個比較大,而且還滿大的,我寫不出來(笑)。
至於用「實施」不是設置,因為法規會的法制作業手冊說,除非法律不得設置機關組織,所以後來挑了「實施」二字,原因是這樣。
也可以。
我還是談形式跟實質,形式就「直接」那兩個字是院長講的,原先就是希望PO不需要受到行政程序的層層節制,如果大家覺得「負責」也ok,那就ok;但反過來,會不會讓各位沒辦法直接跟副首長報告。如果各位覺得這樣比較好,對你工作比較有幫助,我沒有很大的意見──原先是讓PO能夠更強可以直接跟副首長取得授權的能力。
延續剛剛政委所說的,我修正後貼在PO chat,要寫信給我或者是致翔都可以,如果公開不妨礙的話,就在PO chat說明,我們會在明天下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