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虐待動物案件的時候,他要如何開始報案?也就是從這個流程開始,因此我們focus的目標並不是整體的保護,而是聚焦在這一個部分。從這個流程開始,我們要如何幫助檢查員及警察,可能還有NGO及民眾,也就是如何幫助各種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將處理流程處理完畢。
是從一開始到最後的流程。
因此第一個是「案件受理」,從內政部這邊的文字,警察通常是受理案件的人。
應該是「警察」加「動保警察員」嗎?
接著是「蒐證」、「調查」,這邊有「稽查」的字樣。
稽查的話,是動保檢查員的工作。蒐證跟調查的這一件事是……
那就直接寫「稽查」、「蒐證」與「調查」。
因為有員警會先來現場的狀況,因此會會同動保檢查員後續到,蒐證是由動保檢查員到了再蒐證或者是一般蒐證?
那就寫「動保檢查員為主」?
因此剛剛討論的是動保檢查員為主,在稽查、蒐證與調查的部分,如果是刑案的話,就由警察刑事處理。
接著是犯罪行為之認定、取締應該是同一個階段,是不是?
動保法這邊有規定,也就是動保檢查員的權責。
起訴跟處罰的部分,這邊並沒有寫到是動保檢查員。
這部分是解釋、說明釐清給大家參考的解釋方式,大家可以到時再轉換為簡報的文字。
針對這個流程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我們把剛剛有提到的一些……不好意思,再確認一下,取締是指「開罰單」、「勸導」?
是到現場看?
所以應該是現場的調查?
兩邊的文字都有對上,對上的結果就是在下面的部分;上面排版的部分,我會再處理。
關於目前提出來建議解法的部分,有沒有哪一些是內政部或者是農委會想要回應的?像提案人的訴求是成立「專職動保警察」,而內政部也有回應,回應的部分是不符合成本效益。
是。
所以剛剛有再補充一個?
第三個部分,我不知道民眾看到會怎麼想。
是不是要寫比較正面一點,總量管制是一個現有的事實,但就像剛剛……
但是有迫切的需求,也就是什麼樣的狀況下會協助。
這個部分有回應到提案人的訴求,有沒有想要補充的?目前是內政部跟人事行政總處。
成本效益的部分是比較模糊的說法,是不是可以具體支持不符效應的證據?
「動物虐待案件併入警察績效獎勵」?
這個部分是事實釐清而已,如果有做的話,透過協作會議及逐字稿,就讓大家知道有這一件事,因此只要補充依據就好。
是不是可以給我們函的名稱?或者是會後提供?
學者有提到這兩個建議。
這兩張就是接在後面(心智圖)上的這一排(在底下的那一排)。
立法使動保員擁有司法權執行搜索、扣押。
這張是誰寫的?
這張先刪?
規範事項我補了「干涉、取締」。
問題是並沒有立法的問題,而是有沒有武器。
我確認這兩張,上面是講搜索、扣押,下面講干涉、取締。
搜索、扣押是不是都可以做?
但是這樣很模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這個是什麼時候。
所以沒有干涉?
法條的原文是?
你說誰也可以稽查?
因為這邊有人力不足,因此可以把剛剛所說的這邊來當作解套方式。
民間單位可以協助稽查。
所以搜索及扣押,目前是誰的權責?
如果要做到動保檢查員可以搜索或扣押的話,就要再修改?
第二個脈絡是「動物保護法下之動物保護檢查員並無警察行使命令強制之權力」,這一張就是回應到剛剛所講的「立法使動物……」的這一張便利貼。
目前內政部的回應是「司法警察不限於警察」、「動物保護檢查員有需要可以請警察陪同」,但現在人力不足;即使人力不足,還是可以委託民間單位協助稽查。
剛剛這兩個問題雨蒼有確認過了。
簡報用這樣來破題,應該是滿清楚的,因此解釋為何動保檢查員是較像大家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