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貼出來的這些訊息,我想到最近有個紀錄片大受好評,叫做「Invisible Nation」,蔡英文總統在預告片裡面,最後有一段話說,我們只有一個選項,就是要走出去:「到世界每個角落,讓世界看到臺灣。」所以看到大家在討論在世界每個角落、讓世界看到臺灣的歷程,也是讓我滿開心的。
所以這次是個意外,但是也讓 MyData 在最短的時間增強可用性跟韌性,現在大家在使用上比之前快很多,使用的操作介面也易用很多,謝謝。
廣告平台數位簽章的部分,我記得是 20 萬元以上、200 萬以下,在這方面刊播者跟出資者的身份驗證,如果沒有執行的話,也可以讓他限期改正,其他別的當然罰則有的更高。
另外補充,Meta 跟 OpenAI 已經釋出的,好比像是 Llama 3 或者是 GPT-4 Turbo 等,本來評測中心就可以自己驗測,我們在會議上講的是他們還沒有正式釋出的、也就是他們自己也還在測試的,在進入臺灣市場前,就先跟我們建立驗測的關係。那個部分因為他們的法務部門還要進行一些處理,但他們兩個都已經有表達這方面的意願了。
我就今天剛剛講的部分進一步說明,剛才數位產業署所提到境外大型的廣告平台一定要設境內的代理人,這條可以說是 TikTok 在制定的時候就知道會適用,變成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的話,變成一定要設代理人的義務,這個跟以前最大的不同,以前如果自願設代理人,送達通知什麼都可以做,但是以前都不做的話,其實並沒有任何方式,但如果一定都不做的話,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最嚴重是可以做限速或者限制接取的動作,這個跟以前是不一樣的。
我們的專章處理的不止是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也包含我們現在業管的第三方支付業者,電商業者跟網路連線的遊戲業者,都有賦予一些防詐相關的義務。至於,具體是哪些義務,如同顧荃說的,在院會後記者會再討論。
限速跟限制接取部分,是指如果不設置代理人,我們從臺灣的角度來看,就很難進行送達通知,因此在這樣的情況,如果情節是不是故意不配合等等,規模又大,意思是營業額很大或者接觸到非常多的民眾,而且故意不配合的話,最嚴重的時候,就可以讓我們的網域停止解析等等,大家最近都有看到的一些作法。
那個是最後一步,中間還有包含流量管理措施等等,這些都是,當然也不是我們自己說了算,也會有專家審議等等的程序。
限制接取處置有各種作法。之前大家比較熟悉的是網域停止解析,你剛提到的可能是 Google、Apple 或者其他的平台。這部分會需要專家審議的程序,來確保怎麼樣的方式是有效,而且合乎比例的。
任何特定的軟體算不算大型廣告平台,未來會有一個客觀的判準,用那個判準來看。
此外,如果是單純的通訊軟體,並沒有經營廣告方面的業務,目前就沒有算在大型廣告平台的範圍裡面,希望有回答你的問題。
我想明天就會有很完整的草案條文了,有各種不同的義務,不同義務的輕重,會有或輕或重不同的罰則,不是全部都是 250 萬或者 2,500 萬等等,會按照那個每個義務會課以不同的罰則,因為明天就會在院會討論。我想等院會通過之後,再就這些比較具體的文字進行說明,這樣程序上比較適合。
之前是我們約他們過來,已經建立之後如果有相關的政策,要如何通知的窗口,這個都已經建立了,不曉得數位產業署有沒有要補充?
不會透過我們,因為我們建立的是各個執法機關來進行直接溝通的管道。
這個也要看營運環境的風險多高或者多低?是不是有接觸到很多不特定人?或者沒有代替人做一些判斷等等。
在指引裡面,特別就業管的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我們會參考歐盟,讓大家比較容易評估,這個算是中等風險或者高風險等等的情境,進一步建議特別是在高風險,當然會建議你先送評測,而且評測狀況不好的話,要避免相關的疑慮。
但是如果本來的運用像是低風險,比如我個人使用、而且沒有進入決策流程,只是進行參考等等的話,這部分的疑慮就比較小。
「到世界每個角落,讓世界看到臺灣」,確實盡可能全世界都關心選舉,因為他們也要選舉。
我們這次選舉,國際上非常非常關注在有生成式 AI、可能有各種不同極化的或者資訊操弄等等環境當中,我們選後也看到關於投開票的流程等等訊息操弄,臺灣看起來受到的影響比較有限,事實上選後很快就恢復了、正常了。為什麼我們可以做到這樣?全世界都很想知道,因為他們要選舉,所以至少確保選前、選後的資訊完整性,在這件事上應該有可以貢獻的地方,可以讓世界看到臺灣。我接下來會做這方面的分享。
這個身份驗證方式大家都不希望用讀卡機,這個是我們這次報稅大家都知道這件事,雖然理論上自然人憑證可以靠手機背面 NFC 感應,把手機當作讀卡機用,但是這個還是很麻煩,所以很多人裝了行動自然人憑證 APP 之後,做一次靠卡,就把自然人憑證寫進手機裡面去,從那個時候開始就是用 TW-FidO,最近也在 Threads 上看到原來可以這樣做,大家之前都不知道可以這樣做,所以請大家多分享。
我想未來內政部開放,直接拿手機去臨櫃把行動自然人憑證辦好,不用隔著卡式自然人憑證,我想行動自然人憑證的使用率也會大幅上升,對於自己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驗證,當然很方便,但還是不能排除沒有名下月租手機號碼的朋友。我想行動自然人憑證也會盡可能來確保,畢竟它的驗證強度不弱於手機號碼加健保卡卡號,所以也要確保機關都可以來支援行動自然人憑證。以上補充。
他跟雅淇沒有很久不見?
對, 政府數位服務指引 。
對,像行動自然人憑證,現在大家都在申請 MyData 的入出國憑證。
那時候的專案,現在也都變公共建設,像發 6,000 的系統,現在都有留下來。
明年可能會擴大編制。
對。
資安院最新成員是柯維然,他本來要去 PDIS,但是現在 data team 也要挖他。
從經貿國是會議算,就剛好 10 年。
沒問題啊,這些都是燃料,才能讓我們對內給壓力。
創新的成本變零,甚至有時還是負的,因為政府付錢讓大家做。
10 年前是這樣,當然如此。
報稅的體驗就越來越好。
比起 10 年前的話,大概多了 10 公斤左右。
不然如果硬要翻桌,那下個月就會翻回來了,一定是這樣的。
所以是專程來說感謝(笑)。
沒問題,大家一起聊一聊。
這些都是組織法規定要做的事情,兩署都是在立院三讀通過的。特別是數位產業署是在立法院時才創出來的,主要的原因,當然是因為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商業司、還是工業局,現在分別叫「商發署」、「產發署」了,他們之前注重的服務業或硬體的部分,比較難把各行各業數位轉型,尤其是軟體業的這邊把他的比重放到最重,所以大家覺得要有一個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來,這樣不管是在個資、消保或者防詐等等上面,才會有一個主管機關,可以真的很懂這件事情,而不只是順便管這件事情。
所以數位產業署是當時行政院版沒有,但是到立院的時候被加上去的,那主要是劉世芳委員和郭耀煌老師的貢獻。
我們這邊的司,大致上都順著郭老師的規劃,我們主要的兩個改變,一個是把 Public Code 更加強調,成為「民主網絡司」。除了原本就有的國際合作和淨零永續業務外,我們把公民科技、分散式基礎建設,都放到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主要的原因也是因為看到烏克蘭的情況,一個國家的 infrastructure 並非都自己建,很多都是用價值上的鄰居,不一定是地緣上的鄰居,所提供的元件組成。
不然,如果一直都自己寫架構,不和這些盟友合作,其實國際的人想幫你,也不知道怎麼幫你。
所以這個就是後來民主網絡司把 Public Code 跟 web3 當成重要的科,除了本來的國際策略、淨零之外的這兩個,再加進去的主要原因。
另外一個是多元創新司,本來是資料治理司,但是因為後者光看名字就會被認為包含個資業務,如果當初這樣設定下去的話,個資會就難以獨立了,就會變成是數位部的下屬機關。但我們如果沒有獨立的個資會,就是繼續被歐盟資料禁運,而且很多民間朋友都會說對於政府自己濫用個資的部分,也就沒有辦法監督。
所以後來我們就稍微避了一下,就變成數位部主要處理非個資數據,包括再利用與資料創新,但是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監督,這還是要獨立的個資會,這跟某些人希望我們快速採新加坡模式去把所有的資料治理變成同一個 pool,等於是完全不一樣的想像。
總之,後來我們是採用了這種個資不出機關,而盡量把演算法帶到機關裡面,然後透過聯邦學習,或者像現在 OpenMined 的這種隱私強化技術,想用的人還是繼續用,但是個資就不出機關,這是比較好的做法。大概這兩個主要的觀念。
像資安聯防、非同步衛星這些。
我想數位的世界,本來就是網際網路這個協定構築出來的世界,你如果不在協定那一層進行貢獻的話,基本上遊戲規則都是人家寫的,我們就只能在下游收拾。
所以我舉很簡單的例子,光是要不要用公有雲,這件事情就倚賴於這些公有雲廠商實體上,是否願意落地、願不願意一起貢獻我們的衛星、微波、海纜的韌性,願不願意跟我們採用同級的資安,包含零信任在內,以及我們採用的時候,能不能堅守中間每一層都還是可以抽換,而不是全部都包給某一家等等。
對。這些概念如果不是參與國際的標準制定,其實就沒有辦法把它寫進網際網路的遊戲規則裡面去。我們的目標是要造成 norm,也就是某種常規。本來在網路上跟政府打交道或者跟社會打交道,你就是要尊重這邊的常規,你如果不尊重這邊常規的話,就像我們當初「vTaiwan」處理很多 UberX 等等的案件,或者最近處理 AI 合成名人詐騙廣告的案件,如果不尊重我們這邊的常規,對不起,整個社會都抵制你。要有這樣子的感覺。
如果沒有參與國際的,包含常規制定跟標準制定的話,那我們在地的這個期待就比較送不出去。送不出去的話,你就只能在下游去請那些造成不利的外部性,大概就這樣,也就是你要防患於未然,要就源管理,就必須要參與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