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你就是在說你要在廣告版位把你的標題,網路上的藥都是偽藥,改名叫做「網路上的威而鋼都是偽藥」,你覺得這樣會有效。這真的有根據嗎?
所以本來是定性在宣導,就是類似像藥師宣導,但是後來是即使是這樣,藥廠出錢就不行?
Google是燈箱的提供者,對不對?網路上的燈箱,自己對於這樣不實的廣告,理論上他最後是要付錢給google,也就是金流是追得到哪家公司,縱使追不到人,至少在開曼群島的誰是追得到的,所以google對這件事是檢舉才作為,或者是不打算作為?
不過即使server在國外,只要那家的跨國企業內部法務同意在臺灣這邊採取notice and take down或者是notice and notice的方法,因為你要這樣子講無法可管,各大音樂集團在youtube上都有法可管,像我自己上傳一個在背景放有權利的音樂,馬上就被下架了,縱使其實理論上是國外網站,所以我不太覺得是無法可管,而是google的產品部門覺得哪個是優先順序,我覺得這個才是真的。
你說無法可管,我覺得也不是無法可管,因為商標法只要在臺灣用臺灣的device看到,理論上是有司法互助的方法,只是因為司法互助曠日費時,我們都知道,所以大家覺得這個動機沒有很高、不想打這個官司。
但像音樂權利人就很想打這個官司,所以就弄出這個東西來。我覺得並不是完全無法可管,而是因為大家要嚴肅看待,這才是真的。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如果現在人在美國,然後我用google找威而鋼,不好意思我真的沒有用google找過威而鋼,就不會出任何廣告,因為按照商標法已經下架了,這個意思嗎?
沒有關係,我現在VPN到美國就可以確認這件事。
無論美國是不是看得到,這確實是如果按照商標法的話,理論上是可以要有個地方接受notice,這個我完全同意。我們之前在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想法是接到notice之後,至少要有十天之內通知對方說可能侵犯權利,這個權利就不是著作權法,而是商標法,因為著作權法已經有自己的一套做法。我們有點參照著作權法的做法,如果侵犯的是商標法,理論上也是一樣,可以暫行take down,告訴對方說這邊準備集體訴訟,如果人家沒有回就暫行,如果人家有回的話,可以說已經進到通知義務了,剩下去法院解決等等。
目前的這個草案,立法院也還沒有通過,我們理解這並不是什麼事情都是著作權,所以當時民法上的法益都可以參考著作權的方式來做暫行處理,只是因為之前當然在選舉的時候就這條被專門拿出來討論是不是有可能在選舉前用來侵犯言論自由,因為十天之內處理,如果是選舉前九天做暫行處分拖到選舉結束,本來講的是真的,也就是侵害名譽法益或者是什麼,是不是干擾選舉之類的,跟選罷法的競合,當時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後來沒有三讀通過,所以現在又回來,因為屆期不續審的關係。
我們理論上可以在競選期間於選罷法當中專門說競選期間另外一套規則,但是臺灣並不是每秒都是在選舉,所以在不是選舉的期間,像你這樣子的case,我覺得還是要有個常態的處理方法。我滿贊同你的point,但是我說廣告蓋廣告,不太work,我們也做過類似的事情。第二個是如果要追本溯源,就是做個類似著作權的暫時處理,也許數位通訊傳播法也是這個會期,大家齊力想辦法,讓立法委員重新重視這個題目。
我理解,小農釀的酒不能在網路上賣,但是大家都可以從Amazon買酒到臺灣。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理論上就是在處理這個,因為涵攝的範圍是包含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網路治理及這些國外的廠商,我們在其他監理的行業,像金融或者是交通,以前有很不錯的例子,像Uber今天變成臺灣公司了,也願意用多方利害關係人討論出來的這套來運營,這樣就很好,因為一直是主張在國外,所以法管不到它之類的,但是經過長時間的磨合之後,交通部長終於完成讓它完整落地的這個做法,很可能是因為今天數位三倍券,看你是不是在地的計程車就可以決定能不能花。
但是這後面是一套誘因機制,廣告這邊之前是數位通訊傳播於那套,但是如果有更好的想法,我覺得我都隨時很願意來談。
對,因為我的觀察是那些會相信搜尋引擎廣告或者是FB廣告的朋友,心理往往已經有先入為主的想法,其實並不喜歡有個廣告來提醒他,他搞錯了,各種澄清方向裡面用處最小的,我們之前做假訊息危害防治的時候,有看過各種各樣的方法,但是用更貴的廣告蓋過去是不work。
即使是疫情過去了?
是嗎?
這好像內部治理的問題。
可以說「肉毒桿菌治很多病」?
你希望即時回應?
我有聽懂,就是資訊量比較大,但是裡面有部分……
不過這個要看完就比較累了。
你的具體提議是什麼?
就像大家推文,推爆了就可以登?
不過如果可以抽驗,是沒有可以驗的成本,像現在突然發明一種東西,可以每顆驗的話,一定馬上做。
理解。
我同意不一樣。你們這邊其實有個做法就是把業配都抽掉,就說這個純粹學術的研討會,沒有人管純粹的學術研討會?
可以考慮轉型做慈善。(笑)
當然,至少化學式,一定要講。
因為有提到特定的藥。
我釐清一下。所以今天如果好比像台大的公衛,他自己辦一個研討會,裡面提到特定的藥名之類的,我從來沒有聽說TFDA想要審那種東西,就算送給台大醫院的醫師……
只要主體是醫生或者是醫院。
你們在經濟部門做完全一樣的事?
那個就變成廣告了。
錢是你們來的,但是如果他們自己跑去收門票就無所謂了?
但是學會自己辦,反而無所謂?
對,因為你等於捐錢給學會。
訊息來源是學會,但是確實這樣會不知道資金來源。
很有意思的看法。
敬表同意,這個就很同意了。
所以意思聽起來你需要一個類似正當性裝置的legitimacy design,就是說讓你只要透過這個裝置刊登的,就算打你的logo,別的藥廠也很難講話,因為有通過某個正當性的審議,對不對?
就是踩到紅線。
這是哪一個法規?
我理解,我當然理解。不過我現在看到的這個法條文字,是申請中央或者是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所以這個很明顯是完全公法上,是機關的行為,因為裡面並沒有講說可以委辦或者是委託等等,甚至行政協助都可能有問題。
我滿理解你在講的這件事,而且這個在別的事情上,像兒少法裡面對於有害內容的部分就是用這種方法,也就是委辦給iWIN這個機構去處理,iWIN本身是台北市電腦公會,電腦公會又有各種業者,所以其實這是也不是完全自律,因為台北市電腦公會畢竟沒有所有網路平台加入,所以這個不能叫做自律,這個比較像他律,但是至少TCA裡面每個會員加起來的正當性應該是不弱於這邊,所以他來把關有沒有危害兒少的東西,這個是法律要求衛福部做的,但是因為在訂的時候,衛福部在兒少那邊可以委辦出來,所以後來就選擇委辦出來,類似一臂之遙。
當然,法律的授權是第三方真的沒有做好,是可以抽換的,所以還是有自己收回來的可能性,只是說不會是一下子就自己收回來而已。
對,這邊是叫做「委託成立防護機構」,兒少法第46條的文字,所以如果要做這個的話,聽起來藥事法第66條就要把兒少法第46條的文字加進來。
對,因為這個是很specific,在藥事上一定是特別法,所以要改這條,才可以做你剛剛講的這個事情。我是open to discussion,當然這個要有效率的話,正當性是你一開始找的這批人很重要,他們要類似跟大法官一樣,也就是要很少犯錯,才能證明。
藥事法也不是TFDA想改就可以改的。這個還是要立法院的各黨團,要有一些認識,當然臺灣做這個不是沒有先例,像國際上做垃圾郵件早就是這樣子,這些都是第三方來判斷哪一些是垃圾郵件,像剛剛講兒少法是明文,在這邊說委託給iWIN來做,數位通傳法當然還沒有過,如果有過的話,像裡面在推事實查核的機制,當然都是用這個概念去做,只是因為都是有點一般性的,藥事一定是特別法,不特別這邊修掉的話,這邊再多都沒有用。
不過其實聽起來產業有共識,大家不要彼此來互相檢舉,自己來推oversight board,按照你們講的是對產業都有利的這個做法,其實我不確定有多少人會這樣想,因為這個完全牽涉到廣告預算,就是等到你的這個機制一上路之後,廣義算多的人贏,所以是不是廣義算少的人也覺得對他們有利,我沒有覺得百分之百一定是這樣,如果大家同意對他們有利的話,各黨團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