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這個爭議大概是因為連署案,我們的綜合回應有一個技巧,就是我們通常是會把參採的部分先寫在進行,比較不會講不可行的部分在前面,所以第三方驗證的那一段,如果是反過來的順序,我覺得會好很多,很多網友看到可能第二個,就沒有再往下看,後面是講說未來是可以的,但因為前面講的是會有一些關於外商等等,就是實際導入困難的程度,這確實是如此,但是通常我就會先把還有空間的部分講在前面,後面再講但是哪一些在目前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也就是稍微參考一下,其他的我想都處理滿好的。
還有一個。
謝謝。
這個正反完全不同,然後都用部分參採回應,看起來反應還不錯,滿不容易的,謝謝。
Sli.do 上沒有問題。
在討論事項的部分,剛剛有提到協作會議有提到附議人只有幾個人來,其他人要互相平衡,如果有辦過就大概知道要控制在 40 個人以內,討論的品質才會比較好,才真的比較討論出結果來,目的是要做一些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共識,也就是要降低這些衝突。
這是面對面時我們比較擅長的,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疫情期間我們也想要達到類似的情況,但是是用全線上的方式來做,這是目前唯一沒有分遠端、近端,而是所有的人都在遠端,很像有 200 人左右參與的教育部序號 87 案,等一下聽教育部這邊,另外這不算是協作會議,但也需要凝聚共同價值,也就是 RAY 跟總統盃黑客松,請同仁報告。
Sli.do 上滿熱烈的,請回應一下。「如果想要導入這個模式來檢視數位服務的話,管道怎麼樣?」
以使用者為中心的工作坊。
謝謝,歡迎跟國發會踴躍報名。
下個也是很好的問題,他問說「假設我們跟導入機關合作,RAY 的朋友也會有很多意見,PDIS 是不是全程陪伴,怎麼樣統籌跟機關的對接?」
這個是落地的問題,如果最後機關首長全部高解析度的都已經畫完了,說這個不行、不要用,那怎麼辦?
不過一開始來報名參加國發會以使用者為中心的工作坊,其實本來就至少是業務機關的意思,所以這是比較難發生的狀況,並不是完全沒有,但是至少會來報名的,應該都有一定採用的意願,但是當然並沒有什麼強迫,如果最後 RAY 做出來,真的跟機關需求不符合的話,並沒有說百分之百一定要照單全收的情況。
第三方廠商也是這樣子,我想開放政府夥伴聯盟這邊或者是 PIDS 的官網上,都有提到青年署的改造案,非常深度跟現有改善計畫的廠商、機關同仁,我們有出政策履歷,在 PDIS 官網專案的部分,有空的話也可以看一下。
接著,這個提供剛剛開放政府夥伴聯盟的 OGPstories.org 的網址,雖然我們還沒有成為完整的成員,但總是每次投稿過去被刊登,都是再往前踏步。
接下來請美琪分享。
非常感謝。sli.do 上沒有問題,謝謝分享。
這次靈活運用相當多的工具,營造出花比較多時間相距的感覺,我覺得是滿好的,我們有第三個討論案?
加快了不少,非常感謝。不過確實,這案的利害關係人對數位比較熟悉的,所以這樣使用的效果相當好,當然如果他們沒有網路,接下來班班有網路,所以對他們來講,這樣其實有的時候,舉手在線上發言,比起他自己到會場更自然,這個也是考慮的事情。
有個問題是:「線上協作有兩個平台,是不是可以跨國且跨多種通訊軟體進行?」答案是可以,只要有一個訊號來源,就可以分到非常多不同視訊平台,對這個技術有興趣的話,就請洽致翔。(笑)
不好意思,我接下來 30 分另有行程,所以必須先在此結束。
今天非常謝謝大家的參與。
我們一向準時開始,請致翔。
沒有問題。
回應的狀況?
等有回應,如果之後到下個月為止都沒有新的程序,我們下個月再來解管。
會議結束前在 sli.do 留言都算是提出修正。
可以協辦的意思。那時「Join」的那 1,000 多個人的提案,那時文化部有列主協辦嗎?我好像沒有看到。
瞭解,這樣好像也沒有到文化部 PO 手上,謝謝。
不過 IOcean 上,以我的理解,你們是類似統包,但是裡面也有環保署的水質、漁業署的漁港水質、原能會的輻射,我們是在講同一個網站嗎?
所以這邊沒有列剛剛講的那個機關,是因為往公民科學家的那個部分,並不是往其他機關的那個部分,可以這樣說嗎?
所以兩邊都有,一方面有我剛剛講的其他部會,另外一方面是海洋生物募集、近海的垂釣成果是往公民那邊,瞭解,謝謝。
因為剛剛講到的是衛福的部分,中選會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討論過?
簡單來講,也就是不一定要改變的部分,這個是你們管的,其實沒有受到影響才是中選會那邊,可以這樣說嗎?
所以兩個都在你們這邊?
是法務部說你們要協辦?或者是國發會?瞭解,是法務部。那如果是主辦機關指定協辦,協辦機關沒有拒絕的權利……
是。我想,如果從法務部的角度來看,在綜合回應的過程中,剛剛提到尤其是後面講到社會安全網的部分,希望衛福部提出一些資料,這不會在綜合回應上寫說這是衛福部的回應,而是被包括在法務部的回應裡面。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一般性的兩個部會間,就你們所主管的部分,就像剛剛如果內政部提到別的部會主管的部分,可以請其他部會提供一些相關的協助,但是並不是你們就必須要出來說一定變成共同主辦、自己寫自己回應的情況,這樣有沒有稍微好一點?
好的。以我理解,協作與否,和主協辦是兩回事,這個是拆開的,可以等投票完再來看,假設投票到最後不是挑這題做協作會議,你們作為協辦,在法務部做綜整回應時,有提到衛福部主管段落時,也是要向機關提供,只是這個意思而已。這部分應該還好。
理解,那是他的留言,你把他唸出來,以我的理解,本來的版本是有碳匯,他希望至少保留「碳匯」這兩個字,是這樣的意思嗎?
你們對這個有看法嗎?還是還好?
意思是大部分提的方向並不是反對有這樣的加註事項,而是對於品項很具體參採或是不參採的回應。謝謝。
謝謝,確實,因為我們的綜合回應應該是 mail,會直接寄到所有的連署人,像「眾開講」也是,會寄到所有有留言的人,所以基本人大部分的人看到在上面有期程,應該是系統自動給的,只要一超過,就會覺得是不是被吃案,我想無論如何 60 天之內,或者是按照自己所訂的期程,一定要有綜合回應,這是最基本的,所以再次提醒一下。
剛才衛福部說要討論刑法第 19 條,現在既然開票出來了,並沒有辦協作會議,你們協辦是 ok 的?或是需要法務部更詳細說明,為什麼回應的時候需要衛福部協助?
好的。這次會議的逐字紀錄,也可以當作依據使用。
我記得精神衛生法的部分,我想至少那部分是明確的,其他的部分看是不是法務部要說明一下?比較需要衛福部在之後綜整回應時提供什麼說明?
就這個範圍,可以嗎?
理解。這邊也講一下,通常當主辦機關已經確立之後,主辦機關在回應的時候,很多的說明會是為什麼我們沒有參採,因為如果有參採,大家都很高興,大概也還好,但如果沒有參採的話,有哪一些別的部會、哪一些相關的方案,其實也可以達到類似的訴求、類似的結果等等,這是很常見的情況。
很謝謝衛福部有提出討論,這樣就可以在這次的會議上明確化這邊需要提供的部分,這樣內部溝通也比較容易一點。
這案是有討論到。看大家有沒有其他要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