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們不反對在辦理中,然後下次再解列嗎?
如果這樣的話,相對來講比較容易,所以委員並不是要原民會再做什麼,而是保持這個主政的狀態一直到收到足夠為止,是這樣的意思嗎?
好,可能會列管到下次。原民會覺得這樣如何?
是不是按照原民會也不反對的做法,除了觀光局後來改成同意解列的話,再麻煩原民會繼續到下次。如果沒有人反對,我們就往下。
對,就是在院長會議以前會再問一次提案委員,看在院長那邊要如何呈現,我們就這樣處理。
謝謝。對於幕僚單位跟委員所分享的處理狀況,想問各部會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這部分是不是也先聽一下農委會的想法?
所以從農委會的角度來看,這個平台不定期召開會議跟建立對話機制,這個會變成平常會做的事,不一定要不斷在這邊列管,是這樣的意思嗎?
所以原則上是每月去看各方有沒有要討論的議題,有的話就召開?
文字要稍微改一下,「不定期召開」當然是不定期,但是不是檢視要召開,其實是每月,所以要把它寫上去。想問提案委員這邊。
對於剛剛交通部的提議,也就是到院長會議之前有說服您,是不是可以解列?
瞭解。所以如果這樣的話,我們這一次沒有辦法更改幕僚的建議,也就是我們會兩個都是繼續辦理,繼續辦理的目標不是單一的漁港,而是全部整體性的檢視平台,還是要請兩個部會繼續費心,這一案只能處理到這裡。
還沒有收到「將邀集學者專家」的「將邀集」是什麼時候的意思嗎?
請農委會補充。
對,辛苦了(笑)。我們只依幕僚單位的預擬,解除衛福部的部分,接著往下。
真的是完完全全的完全參採。原民會有沒有要補充的?
這案很棒。我們接著往下。
這個方向沒有問題,教育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這一案就這樣子,我們再往下。
如果部會沒有要特別補充,我們就再往下。
提案委員?
我問一下有關於雙語的環境,因為接下來仁鴻委員有提這次的第 10 案,是不是有現在想要加上去的部分是在第 10 案沒有辦法處理的?
好啊!我覺得這個很棒,因為你是仁鴻委員案的連署人,我具體建議是,像您剛剛提醒部會的文字,是不是就整併到第 10 案當中,我們在第 10 案可以充分討論,不會很像這一案卡在這邊。
文化部、經濟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如果沒有特別要補充的,這一案就按照幕僚的建議,再往下。
非常感謝金管會跟所有協助的部會積極任事,金管會有沒有要補充?
感謝,我們這一案完全參採,再往下。
請教育部。
謝謝。不同意解列通常是有新的方向跟你們現在做的方向不同,或是現有的方向,但是還沒有達到最基本的要求,我比較想要問提案委員是什麼狀況?或者是別的狀況?
我剛剛的問題是,我當然理解這是複雜、結構、多年的議題,但是到什麼樣的程度你會覺得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或是本來有這樣期待的朋友不會覺得非常不舒服、非常勉強的結果,有沒有類似成就條件的說明?
所以我聽起來並不是非得改法律或者是法規不可,而是比較想要看到三年後或者是幾年後會變成怎麼樣的路徑圖?
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什麼回應?
我試著這樣想,因為目前書面的辦理情形,教育部是說「將錄案納入整體甄試未來發展方向研議參考」,通常用這種文字比較不會知道在接下來的審核程序當中,或者是包含特諮會在內的管道中,可以看到之後的發展方向,也就是說能見度是比較低的寫法,我具體建議是有沒有可能會後再跟委員討論一下,就是有沒有可能把這個辦理情形改成能見度比較高的寫法?
我們在這邊解列的前提是所有關心這件事,包含連署的委員可以知道怎麼樣知道調整跟方向在哪裡,只有那樣我們才有可能在這邊解列掉,如果沒有的話,就會變成每次回到這邊來,然後問說從上次開會到現在發生什麼事。
所以並不是在這邊就說解列,而是說等院長大會前,兩邊討論之後我們再來判斷。如果這樣的話,可能就這樣子,我們再往下。
就按照這個順序,財政部說「尚有疑義」,是什麼狀況?(財政部未到)是不是請外交部說明?
所以聽起來外交部是同意委員這個方向,也就是 INGO 願意來使用好比像國有財產署的就使用,如果因為內部政策,不想租用當地政府提供的房舍,他們比較偏好民間,就透過一站式的窗口來進行媒合,這個方向是 ok,所以財政部所謂「尚有疑義」是缺一個行政院的?
我想租金的部分,國有財產署經驗豐富,不是問題,而是算是不是算作公務政策性的需要。提案委員有沒有什麼補充?
所以這一案是不是也相同?如果到大會前辦理到一個階段,提案委員才解列,不然就繼續追蹤,謝謝。
瞭解。主辦部會有沒有要說明的?
謝謝,這一案就這樣。我們再往下。
想詢問主辦部會有沒有補充?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按照幕僚的建議?這一案就這樣子。
聽起來補上去就可以了。
謝謝。剛剛跟副召集討論一下,因為等一下工作量滿重的,中間是不是先休息一下比較好,我看到不少人在點頭。
就像之前說明的時候,因為有看到紙本的研處意見,請一併回覆。
我有兩個想要詢問提案委員,因為財政部是說只要拿學校的核准設立函就可以拿到稅籍跟統編的處理,當然我不確定這個是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有人做過這件事?
非常感謝,這個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因為金管會的回應是說如果認為人民團體或者是社會團體的話,應該是由教育部來訂定相關的規定,金管會本身不會訂定相關的規定或者法規,你覺得呢?
因為協辦機關是主辦機關要他調整什麼事,就可以去做,我看起來主總跟金管會目前並沒有非常具體說要改什麼東西,我只是先確認一下,我們請教育部的同仁。
國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