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尤其是在之前招生委員會做了這樣的釐清,其實上一次會議的時候,說列入電子群科是因為我事前不知道有這個清單的存在,所以我們在討論圍棋的時候,當場在搜尋引擎找的結果。我事後去看,是有疏漏,謝謝委員指出來。
電子競技,我想目前確實智育的成分多於體育的成分。如果打電競打到一個程度,他的頭腦事實上是滿好的,跟各個群科都有相關,我覺得很適合。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開的會議裡,我想與電競是否有年度或者是有常態性競賽、有無逐級選拔及本職學能,這樣問題都不大,關鍵應該是第一個「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主辦」的部分。
之前的六都聯賽,唯一的差別是雖由六都支持,但不是叫「市長盃」這樣的主辦名義。
如果有某一個六都的市長不只出來辦,而且願意每年都辦,這樣子就都符合了,招生委員會就願意再看,大概是這個意思嗎?
他們目前多是以支持為主。
可以做初步的結論:每一個學校自己要多重視這一件事,當然不是教育部能夠統一去指定的。
但是,如果有某一個直轄市的政府,願意重視這一件事到他願意舉辦常規性的錦標賽,或者是這一類的競賽,那我們就以那一個競賽的名稱,也不一定叫「電子競技」,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我們再請教委員會針對那一個錦標賽進行認定,是不是這個意思?
這樣處理非常好,謝謝大家。
下一個議程。
非常感謝。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講的是國際比賽的部分,從十幾年以前圍棋的時候都有碰過,好比像一開始我有看到一位文化替代役國手林至涵有代表台灣前往韓國參加「第八屆中日韓亞洲青少年職業圍棋對抗賽」,所以出國比賽這一件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它是發生過,至於的獎金能不能叫做「營利行為」,這個是細節要如何認定了,是要捐回哪裡、不能從事營利,我想只要是合法就去做,這個是屬於比較細節的東西。
另外,我想這個不能叫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在國內進行教練的服務或者是參加國際比賽,我相信還是在發揚文化的一部分裡面。
當然不能一面服文化替代役還去別的廠商上班,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在替代役的過程裡面我們有定義基本上就是跟圍棋一樣,是在推廣圍棋或做相關的事務工作或者是出國比賽,這個還算在服務的範圍內。
聽起來我們的作業時間還有滿多的時間,還有兩個月左右?
我稍微釐清一下。
我剛剛回應的是關於選手資格的認定,因為舉例來說雖然這個是智育並不是體育,但是體育的籃球其實也是團體的運動項目,我們每年體育替代役還是有九位左右的籃球選手,我看了一下,去年同一隊的也不多:台藝、裕隆、璞園各有兩位。
我想本來就會有一套機制去決定誰比較適合,申請簡章裡面看起來比較有發展或者是培養的潛力,其實每一個也別都有自己認定的方法,主管機關尊重那一個方法就可以了。
我知道的是,電競協會本來自己就有在做電競職業選手認證的規劃,也包括後勤、戶外轉播的這一些工作等,都有以非營利方式進行協助認證的工作。
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我自己希望把這件事看成是洗刷污名化,所以我才會希望文化部協助辦理。如果是放在經濟部的話,意思會變成說這個是要促進產業發展,恐怕會造成社會上,一方面覺得是拼經濟、一方面覺得是教壞小孩的聲音,只會更撕裂,不會更趨近。
我們上次講說是類似運動表演業,我相信對於大家都是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狀況。上次的決議是學校可以開課,決議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雙方都覺得滿可以接受的。
甚至在PTT的八卦版上面有一位網友「PeterJackson」開玩笑說,未來可能會變成「學生抗議整天打電競壓力太大 ,需要念書紓壓」。
我的意思是,現在有污名化,所以有些次文化的叛逆行為很酷。但慢慢變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那麼酷了。我希望把這個文化變成日常,所以會需要文化部的協助,大概跟文化部說明。
我相信細節都可以在明天那一個會處理,如果需要逐字稿支援的部分,可以約我們的速錄師有沒有空,用同樣的方式去做紀錄。如果來不及安排紀錄的話,至少要有會議摘要,也希望我們從現在算起大概十天,也就是這一個會議紀錄要公開的時候也一起給我們,比照上次的方式,同時公開。
現在就不太需要處理細節的東西,因為至少現在看起來,在法令的遵循上是還好,只是來不來得及明年作業的流程而已。
因為他們也是第一次承辦,所以馬上要分成像圍棋的段位比較困難,但是以他們有過的競賽或者是當教練的經驗來論資排輩,應該還是做得出來的。
未來我們鼓勵他們有更精細,不管是參與國際賽事也好或者是認證的系統,今年就看他們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就試試看。
在地方政府鼓勵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願意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也會把這個當作擁抱電競文化的代表,但是我們就不幫地方政府揣想。
他們有沒有宿舍的經費?我相信他們不缺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切是按照實際的需求,我們就是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跟他們合作。
我相信這兩個時程都有了,還有沒有動議要報告的?
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非常有效率完成這一個會議,大概只花了三十六分鐘,謝謝大家。
📗 感謝教育部的補充。未來類似「TPC 台北盃電競大賽」的活動,若符合常態舉行等三項條件,就請招生委員會循程序再次討論,不需跨部會協調。 📗 感謝文化部與役政署費心規劃 電子競技選手替代役事宜 ,這對數位文化的主流化很有幫助。我們可將此視為試辦性質,並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其實很高興不是透過螢幕見到大家(笑)。
剛好已經一個半月來,從人事令發布那時我在國外,一直到我回來就任,這中間又多一個月,所以這兩個半月的時間裡,其實我大部分的時間,是沒有辦法跟各位這樣子面對面見面。
接下來我月底11/25日要出國兩個禮拜。本來的想法很簡單,剛好有個空檔,之前是我最忙的這一段時間,接下來又要出國,今天至少跟大家有一個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大家想要問什麼就問什麼。
兩個問題:一個是Uber跟Airbnb;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新型態的,可以把它叫做傳輸,這個傳輸的過程如何跟稅法加以銜接。
有人要追問嗎?
其實Uber是在去年8月我幫忙主持交流的時候,當場不只Uber有來,台北計程車同業公會的理事長,包含臺灣大車隊,也就是各個方向的利益關係人都在那一場裡面有來。
Uber的謝樹藝律師其實在那一場裡,並沒有我們今天看到好像不肯退讓或之類的,當時其實是有說願意輔導他們的司機都去取得職業駕駛執照,所有這一些東西其實當時在線上,每一句話都有紀錄的,各位可以去看紀錄就好。
其實我們也發現,因為這一件事其實是交通部督導,稅是在財政部,所以Uber在全球對每一個國家想要他們立一個跟Uber最像的法令,我們自己在當時因為已經調成了包含Uber乘客、司機及計程車乘客、司機等等,我們有一個很高程度的共識—大概有95%的共識—希望政府來立一個電召計程車的法案,然後裡面應該要有像Uber一樣彼此打五分,也就是乘客跟司機互評的機制。
以我的理解,後來交通部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這個方向規劃,這個細節其實我並沒有參與,因為有一段時間我並沒有參與這方面的工作,但是後來那個細節出來,其實跟我們當時談論的共識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按照那樣的方案,Uber願意登記成為運輸服務業的話,只要它願意派的那一些車都是合法的。
因為Uber一開始來臺灣的時候,是用合法的R牌租賃車來營運的,但後來有違法的事實出現,我們現在是在說違法的部分裡面,某些部分我們說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但是還是應該要滿足這一些條件。
現在的Uber最主要是希望業餘的人也可以來開營利車輛的事,他們還不願意鬆口。實際上是有在談判的,但是並不是管談判的人,所以上次Uber的David Plouffe來的時候,我們不設定議題去討論,其實我們也討論了關於氣候變遷、關於怎麼樣解決溫室氣體的話題也在討論裡面。
我現在並不負責制定Uber或者是談判Uber的政策。去年當時是聽過大家的聲音而且有在討論,並不是加重罰責這樣而已,有完整的研究。
另外一個部分,有關於網路跨境,這個部分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我就不講很多細節,因為這個非常非常細。在之前的臺灣電子商務協會(TiEA)來拜訪我的時候,在「archive.tw」上面有逐字稿,TiEA的朋友就已經提出同一個問題,然後後面有滿詳細的討論,包含跨境的時候化整為零的2,999元課稅的事,以及到底有什麼手段讓公司願意來台登記並且繳稅等等,我覺得這個逐字稿的講法比較清楚。
大致的講法是,我們承認政府對這一件事到底要怎麼監管、到底要如何治理,我們還在做一些實驗,以財政部的角度來看,其實有些是會有效的,我們發現大家願意這樣被納管,有一些也許實際上課責的方式並不一定那麼有效率,這時我們就滾動式檢討再回來討論——再講一次,這個也不是督導,我有一點像是顧問的角色,任何人對於數位或者是這一方面判斷需要我意見的時候,我很願意列席、開會並給意見,但是最後做決定並不是我,謝謝。
其實Uber在合法那個階段,也就是UberX還沒有推出的時候,我常搭UberBlack。第一個它是合法的,第二個它收費比計程車稍微貴一點,但是因為其實那一些車子大部分是桃園到台北的車,所以他們就是在等客人的中間去接送,我並沒有覺得這樣子有任何問題,說真的。
其實跟我比較熟的這一些早期R牌的UberBlack的司機朋友們,在UberX推出的時候,其實他們也並不是沒有話講的,他們也覺得這讓品牌的品質,事實上也受到了一些影響。所以,後來UberX的話,我的經驗比較少、比較缺乏,當然也有聽到一些跟計程車相比,其實是互有優劣,並不一定是UberX比較好。
我有看到臉書上轉發的「明天是最黑暗的一天」或者是「明天是最彩虹的一天」,雙方都有,做了很多的圖表。
我自己的想法其實很簡單,其實我有一個「重新創造民主」的這一個逐字稿裡面,我一開始就有亮票,我因為有一些價值,因為蔡英文也有這一些價值,所以當時就是投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