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以這一個為題目的話,就會變成民間蒐集、民間交換,跟政府毫無關係的資料,都會被納在跨域運用裡,我不知道這個是不是本來的想法?
我覺得這個需要寫清楚。因為如果沒有寫清楚的話,民間會擔心,好比像「政府開放資料」有所定義,但其實國發會的所有定義,指的都是公務機關在使用開放資料的定義,並沒有規範民間業者。
例如某個企業如果宣稱自己釋出開放資料,但是不符合Open Definition的定義,政府不會裁罰,並不會變成是民間開放資料的主管機關,沒有這一件事。
會這樣處理,當然是因為我們自我限縮。別的政府不見得是這樣,世界上也有想規管巨量資料、個人交易資料的政府。
如果這一個研究案處理的是以政府蒐集的資料為限,這樣的話,我會建議把它講清楚。
我們目前態度,是充分保障個人隱私與人權。
如果要讓金管會、財政部、法務部達到共識的話,勢必需要結合各界意見的個資專責保護機關(DPA)或相應的機制,這個機制全世界除了臺灣之外都有。
這個情況如果不解決,我們沒有比部會更高的單位來裁量。
這是其中一個方法。
以後如果有國家級的DPA,這個在技術方面,就應該要以讓資料可用率保持一定程度,但還是可以保障隱私的、先進的去識別化的技術進行,而不是用雖然能保障隱私,但可用性很糟糕、所以業界根本不想用的方法。
我覺得要先探討「個資專責機關」那案。
因為組織法先於作用法,如果沒有組織法的話,按照現行組織法,任何一個機關不點頭,各界一點辦法都沒有。
要。我具體的建議是,案子名字就叫做「『政府』資料跨域運用……」。
「資料在地化」也已經在另一案裡。
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擬稿階段或者隱私的保護。
另外,行政程序法裡面,到底要揭露哪一些資訊?
大概就是這三個。
而且這個緣起裡面,「跨政府機關」跟「跨政府內部單位」,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沒有,不一定啊!我們要問作者。
那用「跨政府各級機關」就解決了?或者是你認為有必要列成兩個,跨部會和跨機關?
好。這樣的話,「跨民間組織」我建議就拿掉,不然好像是在管民間組織之間如何交換資料。
不過在公文裡,也有政府向公務人員蒐集的填報資料。
也就是包括政府對內、政府對外蒐集。
參考這次美國OPEN政府資料法,雖然名字叫做「OPEN」,但那是縮寫,含括了開放、公共、電子化、必要性這四個層面,縮寫剛好是「OPEN」。
裡面的問題意識其實是分兩個,合在同一個法律。一個是「如何讓公眾取得政府產製的資料」?這裡面就是把現有法規命令層級的東西提到法律上,只做這一件事;國發會也頒布了不少這種法規命令,到底要不要提到法律層級?有沒有什麼好處或者是不好的地方?這個是可以研究的問題。
另外一個,是「政府如何內部跨機關,使用資料增進決策的效益」?這個是資料治理的部分,跟對外開放要分開看。
資料產製、使用,跟行政程序,目前沒有說它們必須要結合在一起,所以資料流程跟正規的行政程序往往是脫鉤的,這樣資料的品質就難以維繫。所以希望有一系列的實務方法,讓部會在決策的時候,能夠用循證決策的方式,來責成他們把資料融入他們的日常作業當中。
對,這是不同的題目。
DPA是在另外一個研究案。
不是,那個錢已經出去了。
我們有一個公開版的簡報,也快要上vTaiwan了。
可以。OPEN ACT所謂的「對內治理」,只是要求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必須要統合政府內部各個不同機關的常用工具、實務方法、資料綱要,以確保各機關都彼此瞭解遵循等等。這個其實是國發會本來就在做的事情。
所以對內資料治理的意思,只是賦予一個機關以統合這一些的功能。
沒錯。你們的動機是?因為這個跟開放資料相比,是擴增了範圍,這表示你也想要討論跟開放資料無關的部分?
那我覺得放進來沒有關係。
即使做出「不適宜開放」的判定,判定的本身還是屬於內部資料治理的一環。分成兩個研究案的話,結果可能會彼此打架。
有,而且會有逐字稿。
沒問題,就這樣。
事實上這是兩個案子,如果要分開,會是兩個90萬。
這裡有一個比較大的差別,也就是對五個國家、這兩個部分都要進行比較研究。
其實很多國家跟我們的狀態是不一樣的,如果這邊沒有落實到針對現行政府資料相關法規進行建議,而只是做調查的話,我是覺得還好,確實不會太大。
可是如果要在完全不同的法體制要做出比較建議,而且這個是對外跟對內,那個事實上比單案的工作量大,那也是真的,但可能沒有大到兩倍。
90萬跟100萬程序上有差別吧?
這不只組織法、作用法,還會涉及演算法。
跨三個領域的話,那就不是180萬可以解決的事。
如果裡面需要資料綱要訂定的過程,也就是演算法相關的,我想那個可以拆開,跟這個研究邏輯上是獨立的。
我覺得我們就往「跨法律跟公行」,但不跨到「資訊科學」的方向規劃。如果我們真的需要資訊科學,那個再說。
經費的話,我覺得90萬的團隊會比較吃力,這個是真的,但是180萬也比較多。
好啊!
可以到159萬(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