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我們剛剛處理的第一件事。即使要廢止也不是現在廢止,當時跟漁民談的是以第一期計畫的期程中間,不會特別去動它。
所以如果要檢討廢止,也是併進我們說一年之後的第二期去討論。
如果到第二期,大家發現國家公園法並沒有很有效的罰責,必須要併行的話,也許到第三期才廢止。
我理解你們希望的大方向,是認為未來某一天要廢止。但請不要讓大家覺得要提早廢止,這樣另外一邊的人就跳起來了。
這和說「提早畫禁漁區」的效果相當。
好。那就只是你們希望未來的某一天要退場。
這我們在會前會都討論過,這個是不爭執事項。
漁業署所謂「希望未來退場」。是在各界都同意,像港口本來就不應該作捕撈行為等等的情況下,才會退場。
這絕對不是今天的情況。我想這個要搞清楚。
是的,這個是現階段的措施。未來要調整的前提是,如果哪天全民都同意,國家公園裡不應該捕撈的時候,就可以自然退場。
但並不是在保護網還需要的時候,就突然間退場。這爆炸的程度絕對不下於所謂的「完全禁漁區」。
當然,這個大方向有跟院長報告,也不只一次了。
這個重點就像大家所說的,還是先讓當地的民眾知道,我們不會急躁犧牲任何一邊的權益。
這不代表國家公園不調整,也不代表其他部會不配合,而是我們要先搞清楚復育這一段期間之後,接下來要往哪一個方向走是可以接受的。
先討論到這個程度就可以了,我們在澎湖當然是不做裁示,一定是回到院長跟政務會議之後,再依決議辦理。這個是一定的。
至少有兩點很清楚,明年1月之後可以開始來討論費用額度運用,也就是基金的部分,這個是第一個可以討論的。
第二,海管處本來就會去找學者做下一個階段的國家公園計畫的研究。
不管大家對於特別景觀區如何管制,或者是有任何給海管處研究的使用面、資源面的指教,海管處都很願意融入評估。
所以一個是基金,一個是規劃研究。
好,會後都會收到逐字稿,我們就直接拿逐字稿來當作素材。
這樣很清楚,我們本來就不可能在協作會議當天做成裁示。
大家如果能收歛到一些具體可行的方案,希望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也就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媒體全部到第二會場,不會影響你們的討論。
都可以。我覺得最簡單的方式是讓記者都看直播,他自己寫會比我們發新聞稿來得好。
我們在恆春的經驗,是當地的媒體都挑不同的角度,但寫得是很一致,因為有直播。
不然沒有直播的話,會像一個人一個世界,訪問到哪一個人講了就算。有直播的話,是不會發生這一個情況。
剛剛已經報告過,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衝突,媒體如果有什麼詢問,就先從第二會場來就是了。
實在太好了,非常貼心。
我們上次看到的是同一份聲明,所以已經進入心智圖,我們摘錄的是部分,所以如果對完整的聲明稿有興趣的話,請再參考一下。
可以討論,但不要讓來出席的人被當作關說者。
確實。但是,如果我們說這個是挑戰,也就是「海洋公民基金會指出,有民意代表關說」,又舉不出具體是誰的話,那剛剛的疑惑是,在場的人是躺著也中槍的狀況。
所以如果對措詞如何修改,能讓在場的議員或立委,都覺得不是在講他們的話,我覺得可以提出的。
針對性越來越強(笑)。
那就是外力介入。還要寫「關說」嗎?
你剛剛說是要減輕處分嗎?
是不要他去抓或者是判輕一點?
就寫「案例:外界介入執法、處分,形成阻礙」。
可是這個是事實。當時的目的,也是希望大家知道有可以罰的法。
我覺得不太可能拿掉。你如果不講的話,當場的人一定會講出來,並不是說我們不寫在這邊就沒有。
如果已知無論如何現場都會講的事情,那我們就要寫。
我們之前砍掉一些規費法的部分,那是因為我們覺得有「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了,因此在場協作的人不可能提規費法出來。
「漁業法罰3萬至15萬元」的部分,我覺得一定會有人提出來,所以我覺得還是寫一下。
但是我同意剛剛講的,要修改措詞。修改成什麼?
他們分別做的事是?
好。所以是「國家公園警察隊負責自然資源保護」、「海巡署共同執法」?
保七負責是自然資源保護,海巡署目前是共同執法,但是未來希望增設國家公園警察隊。意思是這樣嗎?
不過,這個是當場討論的方向嗎?大家會期待像蕭再泉先生,會提出某個地方應該擴大編制之類的嗎?
好的。我先放引號裡,因為這是院核定的東西。但我也同意海巡署剛剛講的,可能當時同仁並沒有收到相關的意見。
但是,可能沒有問到第一線的朋友們。這一種事也會發生的(笑)。
不管怎麼樣,我想這個是現狀,但未來怎麼樣調整,我覺得那個是協作會議的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