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原則上是?
我講我知道的訊息,包括你們跟喜憨兒都遇到一個問題,前兩年都是標案,所以會等到10月、11月,包含行政院、主辦單位才會出來說明年的高峰會是誰得標,其實時程都很緊了,年底去找企業,都已經分完預算了,所以剛剛有提到我們改用授權的方式,如果沒有搞錯的話,下個禮拜或者是下下個禮拜聯繫會議,當場就可以決定了。
主辦單位就可以說有行政院的授權來談贊助,會比過去兩年足足提早3至4個月,就是希望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回到Sunny所講的,因為它畢竟還是要有規格,所以還是要用1,000多萬或者是2,000多萬下去規劃,我們的但書裡面留了兩個伏筆,其實行政院可以調節,也就是國營事業可以出多少力。再來是地方政府,所以這兩個下去,我必須坦白來講,假設那一年不管基於任何原因,真的比較困難的話,行政院到時真的去主導的預算絕對是遠大於49%,其實在過去兩年也是這樣子。
因為高峰會的品牌要慢慢建立,過去募款拉贊助的時間也短,我們希望品牌累積知名度,募款的時間拉長,我們希望行政院在背後主導的預算比例慢慢降,但是那49%是歸在我們自己,在那個聯繫會議裡面,所框定預算的額度,只是那個部分而已,我們現在還有兩隻手,一個是地方政府、一個是國營事業。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因為我們的案由二討論下來,理論上一定會讓主辦單位更好做,因為多了三至四個月的時間多拉贊助,照理說只會更容易,並不會更難。
有一些是主辦單位是要自己處理,不是行政院幫忙,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方法比較好,如果每一次高峰會是5月,就要約好聯繫會議的時間,像6月初誰辦就啟動了。
大概是這樣。
放在聯繫會議當中就可以了。
這個難免。
最後的帳目要自己負擔200多萬的意思?
我想問一下琇雁,剛剛看了這個表,大概有兩個感想,一個坦白來講,來自地方政府的……
台中是150。
地方政府可能少了一些,少了快100萬,坦白講。
假設7月底就可以談好授權,你覺得這個對你來講有差嗎?
其實是有差?
Impact Hub跟社企流有沒有要補充的?
先從後面回答,因為從今年開始,我們會採取先公開徵求、用授權的方式,行政部門會有一個標準,所以回答你的問題,就是經過公開徵求跟授權來的。
第二個事情,包括剛剛講到合作夥伴間彼此的關係及其他人要如何加入,在我看來,這一件事主要坦白來講,我覺得這個並不是行政院能夠主導,讓行政院主導反而不好,應該是說行政院能夠做兩件事,第一個是有什麼夥伴加入,也就是得到授權的團隊可以自己決定,也就是要不要跟這個人合作、用什麼方式合作,是共同主辦或者是廠商,要自己決定。我們今年反省一下,沒有把你們的關係釐清,這個是我們做得比較粗糙的地方。
明年是行政院有什麼單位要合作,行政院是可以幫忙協調,這個是可以見證的角色。
另外,有關於錢的部分,要聽聽看大家的意見,因為成立一個共同的帳目,而這個提議也有,但是這個我不懂,所以我不知道實際上要如何來運作,但是我想問的是,因為政府當時用授權,如果每一年談一個,我們的錢是可以這樣處理的嗎?
Sunny有一個不同的議題,一個是財務、一個是項目的比例,你剛剛講的意思是,同樣是2,000萬……
行政部門可以做什麼?
針對明年的高峰會有沒有什麼建議或者是想法?討論出來是有一個授權的程序,我們想先瞭解一下,因為比照第一屆,第一屆也是辦完之後問了社企流跟喜憨兒有沒有意願辦第二屆,我們慢慢比較有規模跟制度之後,我們還是尊重一下今年的主辦單位、想法,也就是看哪裡比較適合,我們先瞭解一下。
行政部門會儘快討論一個授權的原則,因為我現在也還不知道到時那個原則是什麼,但是我在想作為一個有心爭取的主辦單位,像你可以找合作夥伴,關係是什麼,你們講清楚就好了。
如果談授權的話,已經選好場地……
你想一下,如果授權給你們,看細節怎麼談,第一屆其實是有講過,我們比較傾向至少前面,像前面幾屆,是不是在雙北以外,我們希望有一個推廣性質,如果你說新北選在貢寮,那沒有話講,那個是你的本事。
至於細節比如辦在哪一個場地或者是什麼,這個可以變成你提案的一部分。
這個是剛剛想出來的辦法,我們的動作要很快,我們要趕快想出一個原則,我剛剛跟副處長討論,至慢是不是可以在8月把事情處理掉。
我們會請中企處再告訴你。
給我們一個禮拜,我們一個禮拜內的時間會有一個原則寫出來,會有一個公開徵集的時間。
在8月這一場先處理2020年,但是2021年不會等到2020年5月結束再來做。
我先跟大家講一下這一場會議的議程,等一下壹雯會進一步補充,議題釐清是針對提案人在「Join」平台上的訴求,我們先確認一下,不管是不是合理,我們先確定一下想要的是什麼。
另外,部會可以針對這個問題來做資料的補充,之前我同事已經有跟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有做過訪談,下一個禮拜也會有其他的訪談,等一下後面會討論,再請財政部或者是內政部的同仁跟他們一起加入。
第三,因為我們稍微初步看一下提案人的訴求,坦白來講,他的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題目,其實大家都很熟悉,所謂居住正義跟房價,大概是在過去五年,特別是從2014年、2016年之後討論很多,協作會議只有五個小時,我們就這一些人可以處理到什麼程度,可以討論一下,因為如果討論得很發散,最後不了了之,好像也不差這一場會議,到底有沒有辦法在這邊取得一個什麼樣的進展,這個大家可以表示意見。
再來,有關於行政庶務的確認,最重要的是,內政部的角色要扮演到什麼程度,因為他會跟議題範圍的設定有關,因為我們很清楚,像如果討論房價跟居住正義,稅是一個,不管是中央或者是地方政府,內政部也扮演一些角色,包括像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如果到時是往這個方向走,內政部的角色就會吃重一點,等一下就可以決定。
再來,有關於後續訪談的對象,如果現場有想到一些可以再想,到時會決定一些事,因為我們希望財政部或內政部的PO要參加這一些訪談,我們要先講,當然我們辦公室自己也有要改進的地方,我們之前很多訪談都是政委辦公室的同仁自己去,我們自己寫議題手冊,坦白來講,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
這個案子不是行政院唐鳳政委辦公室的案子,這個案子的主辦單位是誰?要有角色在哪裡,訪談並不是只有我們的人去,不然主辦機關就掛行政院唐鳳政委辦公室就好了,這個是不對的。
等一下這一場會議先處理事情。
也可以再新增,這個是我們目前想到的,如果財政部跟內政部如果有更好的建議也可以提出來。
當然這個訂了之後會牽扯到兩件事,一個是內政部的角色扮演到什麼角色,第二個是我們現在聯絡提案人是不是非常困難?
是不是已經有說不會參加協作會議?
這個原文要列入紀錄,到時他不來,我們要有理由,因為這一場協作會議,可能會成為第一場協作會議提案人沒有到,因為之前每一次提案人都到,因此這個理由要很清楚,我們就要列入紀錄,他講了他要負責。
我們針對這三個來討論一下,看財政部跟內政部這邊有沒有建議?因為有一些誤解跟名詞大家都用得很習慣,但是我相信就連在場的每個人,心裡想的可能都不一樣,講到空屋、房價跟稅,更遑論其他的協作會議參與者,包含「居住正義」四字的想像也不太一樣,我們想一下這個案子要把議題框限在哪裡,還有要跟提案人說明,因為我們的議題是這樣,但是協作會議只有五個小時,我們只有要集中那個部分,請財政部發表意見。
所以聽起來,你們覺得第一點跟第二點大概比較可行?
是不是可以說一下台北市政府的水電認定?
因為水公司是市政府自己管的
用水不會那麼少,除非不洗澡、不沖馬桶。
低度用水的定義是什麼?比如幾度?
沒有用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