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這生態旅遊的發展,就是今天提案人提到的第三個議題,從明年開始,海洋處會分年編列經費,委託輔導在地發展生態旅遊、發展南方四島水域遊憩的方案。當然這一些方案都是在保育的前提下提供,也就是我們剛剛所說的,是導入一個小眾、限量的生態旅遊。
七、今天第四個議題,徵收生態保育稅的部分。我們的看法是:使用者付費概念可收取費用,但費用之收取並非是稅,而是依照規費法收取,而財政部一直很希望國家公園可以收費,但到底收多少錢,財政部會要求我們要計算成本,由成本去訂定我們的收費金額。稅在中央政府是財政部、在地方是地方政府主政。至於未來是單收費與否,因為使用型態的關係,需要規劃與研究,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會持續再跟財政部溝通,以上先簡要說明。
國家公園在民國80幾年時曾經成立過基金,就像主計總處所說的,我們的基金沒有辦法自給自足,因此在立法院審議預算及審計部要求檢討的情形之下,在96年時就廢除了。
對,但是沒有辦法自給自足。
可能不是只有保七,保七是執行國家公園法,但是漁業法的部分,海巡署會比較直接。我們是依照國家公園法去執行、處罰,如果依照漁業法處罰的話,要回歸到地方政府。
我必須要澄清一下,國家公園執行的是國家公園法,執行國家公園計畫,但是屬於漁業捕撈這一個部分,還是要回到漁業署跟地方政府!
他一直還在。
我們應該用什麼身分去邀請他?如果他是用保七總隊小隊長的身分邀請的話,這個部分是要看保七總隊的意見,洪處長的意見是這樣子。
我們說明一下作用法的一般法令規定,包含漁業法要設可以繳稅、可以去徵收稅款,我想財政部應該會有不同意見吧!
我補充說明一下,日後輔導在地居民可以轉型,可以發展生態旅遊,從事旅遊導覽活動可以收取費用。若未來國家公園經評估可以收取費用,而不是私人的收取,管理處就會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收費用,收取的費用是進國庫,但日常經營管理的費用,是以編列公務預算執行,目前是這樣的運作。未來若收入大於支出,且財主單位同意設基金的時,才有可能是專款專用,以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