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這個版本不會超過任何現行公司需要做的事情,基本上。
其實社會上的意見有寬到嚴的範圍,社會企業在發展期的朋友可以越寬鬆,可以負一定社會責任的朋友會覺得要越嚴格,我對這兩派的說法大概都理解。
但是如果對於上次的逐字稿有書面意見,我們可以放在下一次的議程。
我的功能是協調部會,但是要邀誰,我無法決定,你先看逐字稿,才可以對出來。
1月,但是還不知道日期。
可能一些問題你們都想過,逐字稿應該明天或者是後天會出來。
對。
我進來之前就已經確認了。
你之前是不是青顧?
以我的印象是第一屆比較formal,第二屆比較像聯誼性質,這一屆的組成是跟青年相關的各部會自己找了大部分的倡議者來,所以跟之前focus是創新創業跟教育不太一樣,我覺得那個層級也有差別,之前是教育部所屬的青年顧問團,也就是教育部的要點,教育部辦,所以大家的想法是教育部能夠輔導就輔導,不能輔導的,好比像創新創業上能夠加什麼東西,由教育部來聯繫。
而這一屆提到院級,雖然教育部是幕僚單位,但是目前所有收回來的青諮委員們關心的東西都是跨部會,並沒有一個是單一部會所關心的全部,這個就很有意思,大家關心的都是很跨部會的東西,不管是資料治理或者是社會正義,都不一定有單一部會來主責。
所以從我的角度來看,數位政委的意思,就是不只一位政委,他們也都可以是政委。我的意思是,我負責的事情,應該是說由青諮委員們他們最care的議程是什麼,他們需要一次串到三、四個部會沒有什麼管道,我可以幫他們串,甚至還會請某些特定的部會來擔任他們的次長或者是導師,這部分的逐字稿明天會出來,所以我具體是行政協助,如果跨部會的每一個委員要如何負責他們的議程,那個是他們的事了。
是的。
二十五個。
還沒有開第一次,但是所有的決策都是在線上就決策了,我覺得滿有效率的。第二,我認為沒有提案權這個,也不只你,所有的青顧都會跟我說要看部會要不要,沒有就不行了。另外我一個業務是5,000人連署的「提點子」,有一些是沒有部會要承接或者是兩、三個部會要共享的權利,也就是跨部會提案之後如何各做各的。
我進來之後協調的第一個是幫助教育部跟文化部協調電競選手的定位,包含簽證、兵役及教育這一些東西,這個是我可以幫忙做的,也就是如果有一個案出現,並沒有說我可以吃掉全部,也說對方先做什麼我再做什麼,我可以幫忙切細說某些人做這個、某些人做那個。提案權基本上是部會的業務,大部分部會會認為是超出範圍,我是政務委員,我會以協調為主,不可能強求部會。
蔣萬安委員講了很多,他講了在立法院跟其他部會,其實跟這個是同一件事,他希望部會做一些事,不管是部會覺得本來不屬於他的工作,確實是他們的工作,可是部會的想法跟他的想法非常不一致,他具體講了這兩個情況,及他對行政體系的一些觀察;但是因為逐字稿裡都有,我就不贅述了。
其他TiEA的朋友倒沒有提太多具體政策要我們做什麼,可能也是因為第一次,比較瞭解我在行政院做事情的方式跟範圍這樣子而已。
有,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已經核定了。
如果他們只用執業駕照的司機,其實本來顧立楷請的謝律師在去年就已經說會輔導他們的司機去取得職業駕照,而且會願意把保險跟繳稅的東西跟我們交代,所以其實這個我想去年8月就承諾的事,這是在多元化計程車方案核定之前,他們的意思是如果不過,他們沒有合法經營的基礎;可是現在都過了,好像對方的理由不是很成立了。
他們似乎是希望還是放寬讓司機不一定要取得職業駕駛執照,也許是讓業餘的司機開一下Uber,開一開之後就會因為打星等不夠沒有辦法繼續開,接下來就會有4.5顆星以上是優良駕駛。謝律師在去年認為願意輔導他們去取得職業駕駛,他並沒有說非得取得不可,但是他說願意輔導,這個都有逐字稿。
其實他們說先開放營利的營業用車,也就是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底下的計程車,因為是自由業,並沒有說一天要開六小時或者是七小時,開半小時也是營利,也一樣有賺錢,但是因為這個東西車型、顏色全部都已經放寬了,好比下雨天可以多收一點錢,所以其實Uber並沒有任何方面不符合這個部分。
唯一的差別是,你要先取得駕駛執照,根據駕駛執照,去挑這個方案裡面的某一個車隊去申請營業登記證。
那如果職業駕駛執照都沒有的話,後面都不用談;但是他的意思是先開放沒有職業駕駛執照的人先開車來營利,這我們沒有辦法答應。
那裡面沒有取得職業駕駛執照的部分就是非法。
開R牌的租賃車,如果沒有職業駕駛執照還是非法的。不瞞您說,我也坐過很多次UberBLACK,大部分是合法的,但也有遇到一些情況,比如該台車駕駛者僅有一個人有駕照,但是駕駛者卻是他的親戚等,等於很多人用那一台車賺錢,所以就會有同輛車有時非法、有時合法的奇妙狀況。
要先登記成電招車隊,然後就合法了。
Uber裡面那一些合法的部分,就是合法的。我並不是對Uber這一家公司有什麼問題,如果只是合法的租賃車找到合法的乘客,然後用合法的駕駛把人從A送B,我們祝福他。
現在的問題是,即使是合法的車,有時是不合法的駕駛在開,即使是合法的駕駛,有時開不合法的車,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很難知道合法或非法,我們只能說非法的部分按照資本額處罰。
罰鍰2,500萬的精神是按照資本大小比例,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但是因為我跟提案的委員沒有討論過,所以我不知道詳細的立法理由,但是我想如果一個小App公司如果不小心觸法了,並不會被課到這麼高的罰金,是持續、故意的話,罰的金額比較大。
我想先講的是,不管車子是運貨品或者是人,你剛剛講的媒合業有運各種東西的狀況,不管運什麼還是營利行為,我們覺得這是營利行為,但是你說這個營利行為的特定樣態是不是要比照計程車,這個不一定。
但是這個東西是交通部管轄,而交通部並不是我督導,當時David Plouffe會來,是因為我有一個全程錄影的設備,所以比較不是黑箱密談之類的,所以我就可以跟他交換意見。
可是說到底,Uber這個案子並不是我管的。
交通部那邊會希望我幫忙做一些說明,我也答應他們幫忙做一些說明,但是交通部的下一個move並不是我管的。
其實交通部推共乘推了很久,但是共乘只有在特定地區才有績效,大部分並沒有推得很好,原因是事前的平台比較麻煩,現在有App比較容易。
我也認為我們有智慧型手機之後,你在多元化計程車方案裡面推共乘,這個比較簡單,而且這個跟地方縣市政府合作,他們很願意推油電混合車等,如果再加上共乘,就可以解決偏遠地區沒有大眾運輸的共乘需求——這個對環境是好的,因為大家都很瞭解,我滿在意氣候變遷,我覺得這個是值得推展的方向。
我們沒有談攏的是職業駕照,當然營利登記證跟靠行都是建立在職業駕照上的,這個都談不好,後面也不用談了。
我不會做什麼事(笑),這個不是我的業務,如果過了100年之後,人類文明只剩一點點,那我們在這邊做什麼也…
只要有部會願意承接,我們就可以請法協判斷。法協願意的話,就請社群來規劃。
如果法協後來覺得這不是法規案或者跟一般法律沒有關係,是屬於特定的配套措施,或者只是提高某一個罰責,如果認為行政命令,可能就認為不需要提到vTaiwan,但是我覺得都有機會的。
這個工程再大,也沒有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大。
所以是要比較的。
逐字稿一樣十天之後公開,這十天之內其實本來要來的那一位也可以給他草稿。
謝謝。
大家好,我們之前曾經這個地方討論過公司法閉鎖性專章,我們也在這個地方討論過Uber進入臺灣時,引起的一些法規調適上的問題。很高興今天回到這裡繼續跟大家討論公司法。
因為公司法現在是在全盤修正委員會的推動之下,英文名稱是其中第一個方面,還有很多別的方方面面會需要大家的意見一起來討論,所以今天特別請公司法全盤修正的老師們先跟我們介紹一下公司法的情況,所以等一下自我介紹之後,想聽一下公司法全盤修正的意見,這部分跟國威一樣,現在才開始學習,很高興有學習的機會,謝謝。
很抱歉我電腦沒有電。
有一位提到日本之所以用片假名,有一點像注音符號的方式,其實是非常簡單的,因為IBM就用片甲名寫,但是因為在臺灣這邊,其實並沒有開放使用注音符號或者是任何拼音方法來註冊,因為注音符號不被當成是文字,所以IBM只能翻成「國際商業機器公司」。
我從社群朋友聽到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是,不要說臺灣的台語或者是客家話或者是很多原住民族的語言用國語是拼不出來的,不然聽起來也是跟唸的差非常多。中文用教育部所推行的標準台語漢字或客語漢字的話,其實可以寫,但是國語唸出來並不是那個意思,因此實際上會有用到英文拼音名稱的需要。這些都是一開始vTaiwan徵詢的時候我不知道的事情,很高興大家能夠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