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的理解,電競至少是兩個運動員在彼此競技才能叫做電競,不然只能叫練習。這個可以接受嗎?
像有規模的賽事或者是選手,這邊要組隊,這邊加那邊是很多人,並不是10個人同時在玩數位遊戲,而是這10個人在競技,用數位的程式來當作競技的平台。
充其量只能說數位遊戲的製作,讓電競選手得以競技,但是數位遊戲的製作,與電競其實是兩個相當不同的樣態。坊間常常說如果電競選手打得很好,可以測試遊戲製作,但是以我在業界的理解,除非打的那一款電競剛好跟下一款出的遊戲高達九成相似,不然作為測試員也沒有比別的測試員好到哪裡。可能測硬體還好一點,就是看鍵盤打多久、順不順手、會不會壞之類的。
我還是要講,數位遊戲跟電競可能有重疊,但是不太一樣的兩件事,我不知道電競(朋友)有沒有額外的補充或想法?
按照你的講法,我擴充一下,好比像我們知道職業圍棋也是一種競技,但是並不是說用網路圍棋下,就變成圍棋是數位遊戲,然後變成經濟部管,是嗎?
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理解?這個是我沒有約經濟部的理由,這個是我後面的思路。
瞭解。
不過今天並不是決定主管機關的會議,今天主要的議程真的只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認為電競能否被解釋進15款任何之一款,解釋進去之後,像他們的附表裡面,我剛才有說,其實還是可以去給經濟部當主管機關,運動用品、租賃、批發及零售都是經濟部,因此經濟部不用在這一次會議裡面決定,我想要問是不是15款的任何一款可以適用,而不需要修改到運產條例的本身。您的意見是在決定主管機關的時候,要約經濟部。
理解。
電競既是一種技藝文化,也是一門產業,這個都沒有人否認。至於是不是運動,我們正在討論,所以本來就是位於這三個部會交錯的地方,並不是哪一個部會認了某一個部分之後,另外兩個部會不用出現。
沒問題。
你的具體建議是再約一次有經濟部的人出現?
對,我們當時只是說是否為技藝、文化或運動,還沒有提到數位遊戲。
右邊說的,是經濟部管的是像那一顆籃球放在我們面前,他們管的是籃球放在籃球場上,人進去之後發生的事情,當然我們不能說這兩個有沒有因果關聯,還是會有因果關聯,為什麼會說經濟部的角色,好比像國內一些大的電競賽事不是玩經濟部所扶植出來國產的遊戲?你們之前有比較系統想過?或者有沒有跟經濟部直接對話過?
表示經濟部管籃球場,好比大型器材或者是籃框之類的,但是跟你們日常活動有沒有聯繫?
講的是「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這標題就不適用,除非意思是「體育跟運動」。如果意思是「體育型的運動」,按照剛剛的運動,不管有人叫智力或者是靜態或者是別的,不可能是體育運動,因此這個是為什麼我說如果變成進15條的話,可能要再寫一個實施辦法的原因。
我是在不懂相關法律的情況下講的,我可能講的是違法的,所以要請法規會或者是其他同仁協助。
綜整您的意思,因為第26條裡面,我們可以理解第2項其實是目前很難適用在電競,其實嚴格來講也很難適用在橋牌,所以這一些比較是紙牌遊戲類的都很難適用,並不是設計給智力運動的,所以這一件事會要調整,這邊的意思是認定已經做完了,是可以配合調整,因為這個是辦法層級的事情。
第二件事,因為第26條之1中特別寫了「體育團體」,「體育團體」的定義是在第3條所寫出來的,因此這邊要講的是,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定義來講的「體育團體」比較廣的包含圍棋協會及其他前面任何被認定是在裡面的運動,也自然是體育團體——即使大家知道不是體育——所以是解釋上讓人家混亂之處。
但是並不是體育賽事,我們一直講是智育賽事之類的。
但是是智育運動或電競運動,並不是體育運動。我一直在把體育拆開來講。
意思是:只要協會這邊被內政部認定的時候,沒有排除掉你們是有體育宗旨,這邊認定完成了,協會並沒有被排除適用別的原因;相反的,如果當時被認定的是已經不含這個宗旨,這邊就要做什麼?
所以是第26條第1項會按照實際協會目前的宗旨去做個案的認定,第2項的部分,我們說是在辦法層次去配套,第3項的部分是講體育活動,並不是講智育及競技活動,也許這邊不適用,因為寫明了「體育活動」;或者也是自動適用?
簡單來講,推廣事業單位推廣電競社開始打電競這一件事,是否適用?
(笑)對,上班打。這邊是不無疑義,因為這邊用的是體育活動說法。其他4跟5都沒有講到體育,看起來是直接適用;這個是我的理解,不一定是對的。
瞭解,他們未來面臨的,橋牌或者是圍棋協會也都面臨,也就是他們註冊的時候,就要很清楚講是要按照新的規則。
也就是適用哪一些部分、哪一些不適用。
這邊都可以做逐字紀錄,大家可以編輯十天,如果編輯的過程中,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就邀經濟部來看,等於這一場會議一開完,經濟部的朋友們會收到我們今天討論的過程,(經濟部)大家就會跟(在座)大家一樣有十天的機會對於這整個討論過程的意見,如果經濟部覺得需要跟利益關係人再作一次座談,或者甚至他們以上我們講的都不對,他們要提出一套講法,會請經濟部的朋友們提出要求;反過來,他們認為是補充說明,我們就把補充說明一併列在會議紀錄的十天公開版本裡。這樣文化部可以嗎?
如果沒有太多問題的話,具體放到不管是第8款或者第15款,或者其他別款,但是放在任何一個,這個就請教育部這邊最好能夠在十天內有一個初步的想法,不一定要變成核定的版本。
因為教育部有十天的時間提供他們的意見,所以希望至少有一個初步的狀況,這個就跟之前我們3次協調會的逐字稿一樣,之後會亮綠燈跟橘燈的區域,請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的意見我會綜整,有要追加的話,也歡迎在十天內提出。
如果都沒有問題的話,還是一個小時結束,到這邊結束,謝謝大家。
📗 感謝各部會協調整合,教育部已同意讓電競技藝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的適用範圍,並以教育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也就是說,電子競技將等同於圍棋、紙牌遊戲等智力活動,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各項獎勵優惠措施,包括利息補貼及優惠融資等。 📗 針對電子競技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現有可能提供的資源及其影響評估,教育部體育署也已初步盤點確認,內容如上。
這一張圖,是Rufus Pollock上次來這邊的時候,我們一起腦力激蕩出的一張圖。
當時我只是跟他討論一些設計上的考量,沒有提到消防署跟災防中心的兩個系統,但是我們在大略瞭解系統前提的情況下,無論如何還是設計出來了,今天我們只是再次快速走一遍,確定這個圖還是正確的。
EMIC以我的理解,消防署有權去主動通知大家、通知其他機關現在發生了什麼災害,然後災害的搶救狀況、前進指揮所的朋友上來登錄災情,這一條線的上半部是他的系統。
這一個系統是NEC在營運,但是後來因為portal.EMIC.gov.tw登入的部分performance不是很好,所以那部分請中華電去調校了。
總之,這個系統其實概念上非常簡單,就是集成跟所有災防有關的資訊,他們通通丟到DB裡面去,再給有不同權限的人登入之後,從後台去察看跟他有關的部分,然後分發給地方政府、民眾或者一些CBS之類的,也都可以訂閱說我想要哪一些特定的訊息。
他當然也有一些大眾可以看的界面,所以如果我們到EMIC網站的話,就可以看到他們事實上是有外面可以看的界面,不只是後端的東西,就是不只有管理界面。
這裡我們就會發現說,首先會用純文字,這裡可以看到,它也不是很結構化的資料,只能知道大概是怎麼回事。
然後下方會把所有相關的朋友們受到的訊息通通都po在這裡,我們發現目前收到了兩則,全部就這樣,這就是人類可見的部分。
反正就是長這樣。
沒有耶!其實這區都不是自動的,是人去上稿。
像震災,震災就很大了,不是嗎?同樣的也有補助、服務措施,所以簡單來講,就是維護一個非常類似hackfoldr的東西,結構上高達九成九相像的東西,而它的主要資料就是有時間碼的HTML。
當然在發生好比像颱風的時候,會有從氣象局那邊來的颱風動態圖,會把他收到的這一些hub裡面的東西,然後按照跟這個災害最相關的tag,但是我不確定是tag或者是income source去作分類,所以你會看到一個類似dashboard的東西。
總之,我們這次的business requirement是這樣的:上一次風災的時候,林全院長去視察,然後發現說道路斷掉的資訊、停水的資訊及停電的資訊,它沒有辦法接過來到地理資訊界面。
我們看到水電維生管線這一欄是空的,事實上當時真的有發生,只是不知道因為格式沒有接好還是什麼原因,所以沒有從台電、台水那邊接到圖台來。
那當然。
對。但是當時建立這一個系統,原因是希望EMIC系統是「N到1到M」的系統,意思就是台電也好、誰也好,只要到這裡就可以作必要的轉發,在發送的時候就可以說想要誰知道,或者是在這邊自己判斷這個有用,我還要另外轉發給誰。